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综合申报
自2021年1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
下列情形暂不纳入综合申报范围:
(一)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土地增值税跨区申报;
(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缴申报。
二、综合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款模块进行综合申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实行综合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其中,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土地增值税跨区申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缴申报等情形暂不实行综合申报。综合申报是优化申报流程、服务纳税人的创新内容,也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综合申报方式
关于综合申报渠道,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款模块进行综合申报。各税(费)种申报期限不变,综合申报表可以同时支持月报、季报、半年报等属期类型的申报。
三、施行时间
关于《公告》施行时间,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即纳税人在1月份申报期申报的税种可以选择综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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