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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天津市津政发[2020]1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津政发[2020]1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津政发[2020]17号 2020-8-5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监管格局,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夯实监管责任

  (一)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

  全市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自查监管实践中的“重合区”、“争议区”和“空白区”,提出存在争议的监管职责划分问题。对各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逐个进行界定,进一步调整和明确职责分工,防止推诿扯皮。(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等市级相关部门)

  (二)厘清监管事权

  1.落实“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审批或指导实施部门承担监管职责。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和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继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责任单位:各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加强审管衔接,建立审管标准互认机制、系统信息实时交流机制、审管联动协调员机制、审管联动定期会商机制和审管联动年度考核机制,形成审批服务监管、监管支撑审批的审管衔接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政务服务办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三、制定监管细则和计划任务

  (一)编制监管细则

  编制和完善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化实施细则,明确审批事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事项、下放审批权事项、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事项和审批改备案事项等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责任单位:各市级相关部门)

  (二)制定监管计划任务

  依据法定职责和“三定”规定,制定各监管领域监管计划任务。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领域,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年度、专项和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向社会公示;在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制定重点监管计划任务,向市市场监管委备案。严格按照监管计划实施监管,严控计划外监督检查数量。(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四、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

  (一)落实监管规则和标准

  及时衔接落实国家监管规则和标准,围绕服务企业发展,在各监管领域执行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以科学合理的规则标准提升监管有效性,降低遵从和执法成本。(责任单位:各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作用,树立公平竞争审查权威性,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量。根据国家部署,在本市开展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清理工作。加大反行政垄断执法力度,维护本市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标准体系建设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标准,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并承诺执行落实。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做好本市强制性认证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五、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

  (一)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

  1.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结合权责清单,推动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梳理汇聚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及对应的检查实施清单。(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委网信办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加快本市“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关联整合政府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信息,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消除监管盲点,降低执法成本。推动数据在风险预警模型方面的应用,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司法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二)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1.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法依规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可追溯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提供信用查询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等市级相关部门)

  2.建立完善承诺制审批,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3.推动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行业监管机制,将市场主体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基础性依据,为本市各行业监管部门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供重要参考。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实施分级分类抽取,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等级,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4.按照“谁认定、谁发布”原则,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根据各项“红黑名单”制度,依托本市联合奖惩监管系统,推动落实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等市级相关部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各区人民政府)

  5.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建立针对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的初审、复审和终审三级修复审核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市级相关部门)

  (三)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全市统一监管信息化平台,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日常监管的基本手段。依托市、区两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推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四)建立重点监管机制

  1.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检测、监管等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重点产品,建立健全以产品编码管理为手段的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

  3.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责任单位:各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五)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空间,同时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加强对新生事物发展规律研究,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或处置;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依法开展案件查办

  各级监管部门依职责分工,在监管中对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苗头性问题,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主要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依法责令下架召回、停工停产或撤销吊销相关证照,涉及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做好执法监督工作,加强行政处罚合理性和合法性监督,防止行政处罚畸轻畸重。(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市级相关部门)

  六、构建协同监管格局

  (一)加强政府协同监管

  1.升级改造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优化完善平台建设,实现对执法行为全方位、实时化监督,进一步提升执法监督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构建“1+16+N”的信用信息系统。依托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用信息数据汇集共享。到2020年底,实现区级信用平台和重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3.在具备条件的领域,继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导推动各区完成有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1.建立完善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促使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诚信纳税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市市场监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

  2.推动企业建立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持续推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动报告安全生产风险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激励措施,提高企业创建的内生动力。(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3.规范企业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年报公示,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动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加快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等市级相关部门)

  (三)提升行业自治水平

  引导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鼓励其参加行业立法、规划和标准制定、数据统计、评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依规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实行行业监管,开展专项治理,查办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1.探索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规范群众举报受理程序,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责任单位:各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方便群众通过电话、现场、电子邮件、信件、互联网等多种渠道进行监督。整合优化政务投诉举报电话功能,力争做到“一号响应”。(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3.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实现跨部门协作监管,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等市级相关部门)

  4.培育和引入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开展信用评级和第三方评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市级相关部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各区人民政府)

  5.发挥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认证检验检测、公证、仲裁、税务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在监管执法中更多参考专业意见。加强监管执法的舆论宣传,曝光典型案件,维护社会正气,震慑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七、提升监管规范性和透明度

  (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处罚

  1.对涉企现场检查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论证,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上位法已作调整的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依照法定职责,根据法律依据调整情况,各监管部门及时做好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类职权的调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委编办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3.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责任单位:各市级相关部门)

  4.严格落实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排名、经费、绩效考核、人员晋升等利益挂钩。(责任单位:各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二)全面推进监管执法公开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都应对社会公开。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三)健全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办法

  落实“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明确尽职免责标准,推动依法有序追责问责。各市级监管部门依法制定各自领域履职尽责的细化规范和标准,规范基层执法监管,让追责问责有据可查。(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市级相关部门)

  八、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牵头部门认真履行好牵头职责,积极协调,加强督促,全力推进工作任务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总责,做好组织和保障工作。各市级相关部门抓好顶层设计,加强本领域工作指导。

  (二)加强法治保障。按照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释工作,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健全的法治保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做好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工作,加快执法检查人员法律素养、专业技能的培训。推进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保障基层经费和装备投入。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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