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20]34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向企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向企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综[2020]34号 2020-05-24
税屋提示——依据津财综[2021]5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水务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继续向企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向企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中央收入部分。
二、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三、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收缴,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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