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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解答在线访谈文字实录

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解答在线访谈文字实录

  2020年3月6日,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负责人将通过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围绕纳税人普遍关心的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相关问题,在线回答网友提问,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网友参加。

  主题: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解答

  时间:2020年3月6日9:00-11:00

  嘉宾:

  黄橡文  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

  陈林峰  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天津市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的黄橡文副处长和陈林峰副处长,围绕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线解答网友提出的问题。欢迎两位处长的到来,也欢迎广大网友的关注和参与。

  [主持人]黄处长,首先请您简单为我们介绍一下此次在线访谈的背景以及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目前的进展情况?

  [黄橡文]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大家在线交流。

  [黄橡文]现在正值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时期,我局不断创新理念,优化服务,按照“网上办、不见面、保安全、能办事”的要求,最大力度保障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非接触式”申报工作稳步推进。

  [黄橡文]一是加快做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软件的升级改造工作,2月1日开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网上申报,引导纳税人最大限度地通过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二是梳理当年度下发的所得税政策以及日常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三是创新服务方式,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向纳税人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办税程序、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年度申报表填报要求等内容。截至目前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工作已经开始。

  [主持人]谢谢黄处长的介绍,有网友提问,哪些企业需要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黄橡文]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黄橡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公告 》(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主持人]有网友问,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2月1号已经开通了,请问如果在疫情防控期间网上申报遇到问题该如何进行相关的咨询,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吗?

  [黄橡文]为防控疫情传播,保护您的健康,纳税人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遇到问题时,建议最大限度地通过“非接触式”途径获得有关汇缴相关信息及帮助:

  [黄橡文]1.纳税人可通过关注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及天津税务微信平台获取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信息。

  [黄橡文]2.纳税人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遇到政策问题,可通过拨打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咨询电话(可通过主管税务部门门户网站获取),或者通过12366服务热线以及天津税务12366智能咨询服务平台沟通解决。

  [黄橡文]3.纳税人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网上申报时遇到技术问题,可通过拨打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电话沟通解决。客服电话为:022-95105-345

  [黄橡文]4.如果纳税人有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特殊事项,请通过各办税服务厅公布的对外联系电话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前预约,各办税服务厅将尽量分批错峰办理。办理时请您自觉佩戴口罩,做好各种防护措施,接受人员登记和体温检测等,否则将不允许进入办税服务厅,请予理解和配合。

  [主持人]有网友问,企业在近几年汇算清缴申报环节使用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对防范申报风险帮助很大,今年汇算清缴申报环节是不是可以继续使用该项服务?黄处长能简要介绍一下么?

  [黄橡文]近年来,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的融合,税务部门推行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该系统以“互联网+税务”为依托,以大数据分析为手段,通过“风险体检”方式为申报数据把脉,生成风险分析信息推送给纳税人,帮助企业提前化解风险,获得了纳税人的普遍好评。现在正值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时期,我局将在汇算清缴申报环节继续推行该系统,相信会为企业提供更好的“非接触式”风险扫描服务。

  [主持人]谢谢黄处长,很多网友都对“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感兴趣,想了解使用该系统时的申报流程是怎样的?

  [黄橡文]纳税人在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进行风险扫描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系统将在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进行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针对系统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再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今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都变化了哪些内容?陈处长能简要介绍一下吗?

  [陈林峰]为全面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等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以及具体申报表单共计12张,同时取消了《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填报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报送要求。

  [陈林峰]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后续我们将继续做好相关解读工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税务局外网及微信公众平台。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企业按照政策规定收到的增值税减免税款、增值税进项税金加计抵减收益以及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是否要确认为收入?

  [黄橡文]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黄橡文](1)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款属于财政性资金,除满足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外,均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黄橡文](2)按照企业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金加计抵减政策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的加计抵减收益,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由于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因此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黄橡文](3)对企业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获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款,属于对可结转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退还,因此不属于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2020-03-06 09:31:16]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的分成收益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黄橡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的分成收益应并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的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

  [黄橡文]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通过正式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资管产品管理人企业所得税收入该如何确认?

  [陈林峰]资产管理公司与资管产品属于不同的主体,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资管产品实现的收入归属于资管产品,不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收入。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后五年内转让了部分股权,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黄橡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后,五年内将部分股权转让,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当年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企业发生的竞业补偿金支出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有什么注意事项?

  [黄橡文]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黄橡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实际支付给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的竞业补偿金,按照合同约定,可凭内部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在税前扣除。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企业购置房产时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陈林峰]企业购置房产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应作为资本化支出,随同房产一并计算确定该资产的计税成本以及计提折旧或摊销扣除,但是维修基金在使用时按规定分摊到业主账户中的支出,不得再次扣除。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企业发生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黄橡文]根据《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2003〕055号)有关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要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企业可以自行管理也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企业发生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职工住宿租金的支出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陈林峰]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公司分多次取得另一家企业的股权,后续转让了该被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

  [黄橡文]企业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在部分转让时,可以分清转让股权类别的按个别计价法确定转让部分的股权,投资成本不能区分的按照加权平均方法,确定转让部分的股权投资成本,一经确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关于地下停车场所的成本核算的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有哪些?

  [黄橡文]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修建地下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的规定,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黄橡文](1)地下停车场所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管理的,应为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成本对象单独核算,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提取折旧。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出售地下停车场所收入,无论是一次性收取,或采取收取租金方式收取,按照配比原则,分期计算收入。

  [黄橡文](2)地下停车场所属于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并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已计入计税成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出售地下停车场所收入,无论采取一次性收取,或租金方式收取,均应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应收取款项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公司通过拍卖方式购得了一项资产,并且按照拍卖公告的约定承担了相关的税费,请问这些税费支出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么?

  [陈林峰]企业在法院拍卖资产过程中竞拍购置资产,凡拍卖公告中约定由买受人承担相关税费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缴纳的税费可计入该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或摊销扣除。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公司购入了一台二手设备,请问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的固定资产折旧扣除?

  [陈林峰]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凭合法凭证,并按以下年限计算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以下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陈林峰](1)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出售方能够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包括发票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按税法规定该项资产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陈林峰](2)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虽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但企业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了评估,且评估报告中列明了该项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若该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可选择按照资产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金额或者按照税法规定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上述方法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改变。

  [陈林峰]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陈林峰](3)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也不能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评估报告的,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陈林峰](4)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或缩短折旧年限。其中,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的,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2020-03-06 09:59:36]

  [陈林峰]企业接受投资、受赠的固定资产按上述规定执行。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公司将资产货物等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公益性捐赠时,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黄橡文]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视同销售的同时,可以按照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公允价值作为公益性捐赠扣除额,并按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时,是否还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黄橡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企业通过哪些途径进行扶贫捐赠可以据实扣除?

  [黄橡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企业在2019年度同时发生扶贫捐赠和其他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黄橡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2%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企业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

  [黄橡文]如,企业2019年度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当年度发生符合条件的扶贫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5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2万元。则2019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12万元(100×12%),教育捐赠支出12万元在扣除限额内,可以全额扣除;扶贫捐赠无须考虑税前扣除限额,准予全额税前据实扣除。2019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共计27万元,均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们公司是一家保险企业,请问2019年度发生的佣金及手续费支出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黄橡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规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陈林峰]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文件规定,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公共基础设施三免三减半政策是否按照单个项目单独计算减免税期限?

  [陈林峰](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其研发费中对应的材料费用是否需要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中剔除?

  [陈林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此内容是确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的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引的规定进行归集。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民间社会组织如果想要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如何办理认定相关事项?

  [陈林峰]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非营利组织可按照如下规定办理免税资格认定:

  [陈林峰](一)办理流程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向天津市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认定。经本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向所在地的区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联合认定。

  [陈林峰](二)办理时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每年办理两次,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1日和7月1日至8月31日向税务机关报送申请材料。其中,3月1日至4月30日受理当年度和上一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7月1日至8月31日受理当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

  [陈林峰]由于受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本年认定时间将视情况进行延后调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民间社会组织申请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要提交哪个年度的认定资料?

  [陈林峰]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时,需报送相关资料。

  [陈林峰](一)新办民间社会组织新办民间社会组织成立当年申请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其成立至申请认定时点的相关资料。

  [陈林峰](二)以前年度成立民间社会组织以前年度成立民间社会组织申请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其资格起始年度的上一年度相关资料。如社会团体申请2019年起开始享受免税资格,则应提供其2018年度的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民间社会组织,是否全部收入均计入免税收入享受优惠政策?

  [陈林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陈林峰](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非法人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属于挂靠关系,分支机构能否独立纳税并享受小微优惠政策?

  [黄橡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黄橡文]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身份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持人]有网友反映近几年小微政策调整较大,想了解2019年度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及具体优惠?

  [黄橡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黄橡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介于100万元和30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缴计算实际缴纳税额时,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有纳税人问,我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约250万元左右,如何计算实际缴纳税款?

  [黄橡文]假如某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年应纳所得税额=100*5%+150*10%=20万元。

  [主持人]网友提问,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基础信息表“资产总额”栏次以什么单位填写?

  [黄橡文]小型微利企业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应申报基础信息表和主表相关行次来判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基础信息表“资产总额”栏次的单位为“万元”,企业财务人员在填报时应根据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准确计算本企业资产总额,并以“万元”为单位填入相关栏次中。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单位为小型微利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并有退税,我该如何办理退税?

  [黄橡文]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及时便利享受税收红利,小型微利企业在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并形成应退税款时,可以适用“直退”流程,即相关退税流程由主管税务机关发起,经过与企业核实应退税额等相关信息后,主动为小型微利企业进行退税的相关操作,无需小型微利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

  [主持人]有纳税人咨询,因发展需要,2018年9月份新购入两台大型设备并投入使用,单位价值分别为480万元和600万元,发票已同时开具。我公司这两台设备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新政策?

  [陈林峰]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因此,新购买的价值480万元的设备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价值600万元的设备因超过500万元,故不可以一次性扣除,但如果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条件,可以选择进行加速折旧。

  [主持人]有网友问,按照政策规定,购进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得超过500万元,如果我单位购置设备价值超过500万元,在2019年度是否能够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陈林峰]如企业购进设备单位价值较高,未能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陈林峰]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陈林峰]2.按照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陈林峰]3.按照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四大领域”2015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陈林峰]4.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文件规定,全部制造业企业201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公司是一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的特殊政策么?

  [黄橡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

  [黄橡文]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公司招用了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员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享受什么样的优惠政策?

  [陈林峰]天津市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7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陈林峰]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主持人]又有网友问,企业享受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呢?

  [陈林峰]企业享受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行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享受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优惠政策,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陈林峰]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主持人]有网友问,企业招聘退役士兵可享受什么样的优惠政策?

  [陈林峰]天津市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9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陈林峰]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退役士兵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公司2015年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但财税〔2014〕84号文件到2018年底已失效,请问我公司2019年度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黄橡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文件规定,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2019至2023年度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公司主要为企业提供环保设施的后续监测、维护服务,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第三方防治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

  [黄橡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规定,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黄橡文]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黄橡文]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黄橡文]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公司是一家保洁公司,主要为小区居民提供保洁服务,但也为写字楼提供保洁服务,请问我公司2019年取得的收入都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黄橡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只有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才能够享受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同时为社区和写字楼提供保洁服务,应当对两类收入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社区家庭服务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公司主要为居家老人提供配餐、上门护理等服务,是否属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

  [黄橡文]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黄橡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享受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政策。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公司2019年新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但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9年度汇算清缴还能够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陈林峰]2019年度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但受疫情影响暂未领取证书的企业,可登陆市科技局网站查询《我市2019年第一批申请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国家批复》和《我市2019年第二批申请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国家批复》,获得国家高企认定办备案批复的企业,如未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可暂先通过201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领取证书后,将证书留存备查。

  [主持人]有网友问,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享受15%的税率优惠么?怎么区分自己是市级还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呢?

  [陈林峰]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天津市相关政府部门的财政奖励政策,但不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只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低税率优惠政策。

  [陈林峰]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证书来区分,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同时印有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三部门公章,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没有上述市级部门的公章。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公司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但是有研发项目,产生的研发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陈林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非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必要条件,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只要不属于政策规定的限制性行业,且发生了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主持人]有网友问,2019年度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陈林峰]财税〔2018〕99号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主持人]有网友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呢?

  [陈林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陈林峰]因此,企业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无需事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但需要按照文件规定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公司为了工作需要,聘用了一批劳务派遣人员,这部分人员也参与了研发项目,请问劳务派遣人员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陈林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可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其中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陈林峰]因此,企业劳务派遣人员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公司2019年度发生了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是否能够加计扣除?

  [陈林峰]按照《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

  [陈林峰]企业如2019年度委托境外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可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陈林峰]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在境外的分支机构产生的研发费用不属于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费用,按照企业自主研发项目享受加计扣除。

  [主持人]有网友问,科技局2019年向我公司拨付了100万元科技项目经费,我公司按照要求专项用于研发活动,相关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陈林峰]企业获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的,如已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则对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如将财政性资金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其对应研发费用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可加计扣除。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软件提示我公司属于负面清单行业,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请问如何处理?

  [陈林峰]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六个行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的判定,是指以相关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陈林峰]如企业因行业信息登记有误未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可对税务登记信息中的所属行业信息进行调整后,通过汇算清缴申报享受优惠。

  [主持人]有网友问,我公司2019年度享受新办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但受疫情影响,公司财务部门尚未恢复正常办公,能否延期提交财税〔2016〕49号文件规定的优惠资料?

  [黄橡文]为了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2月6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下发了2020年第8号第9号公告,出台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延长困难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和应对疫情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三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次出台政策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2020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开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本次在线访谈活动就要结束了,非常感谢黄橡文副处长的支持配合,也感谢广大网友对我们活动的热情参与,现场来不及回答的问题,之后会以文字形式在本网站公布。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市局后续将开展专题在线访谈,敬请各位网友关注。

  [主持人]如果您希望进一步了解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可以关注天津市税务局网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或天津税务微信公众平台进行查询,也可以到各区税务部门咨询,还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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