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2020-2-25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现就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同时也不方便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的纳税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办理。
二、邮寄地址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负责接收我市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辖区的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的,需将申报表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邮寄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桃园路73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邮政编码:301600,联系电话:022-59522655,联系人:王位。
三、申报日期确认
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四、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退税、补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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