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的在线访谈
2019年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负责人将通过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围绕纳税人普遍关心的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相关问题,在线回答网友提问,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网友参加。
主题: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时间:2019年2月28日(周四)14:30-16:30
嘉宾:黄橡文天津市税务局所得税处副处长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天津市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
[主持人]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的黄橡文副处长,围绕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线解答网友提出的问题。欢迎黄橡文副处长的到来,也欢迎广大网友的关注和参与。
[主持人]黄处长,首先请您简单为我们介绍一下此次在线访谈的背景以及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目前的进展情况?
[黄橡文]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大家在线交流。
[黄橡文]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的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工作,为进一步践行“放管服”改革,保障汇缴工作顺利开展,我局做到早谋划、早部署、早宣传,确保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稳步推进。一是按照总局要求,做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软件的升级改造工作;二是梳理当年度下发的所得税政策以及日常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统一政策执行口径;
[黄橡文]三是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服务方式,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网上纳税人学堂、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向纳税人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办税程序、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年度申报表填报要求等内容。截至目前各项准备工作已经陆续完成,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工作即将开始。
[主持人]谢谢黄处长的介绍,有网友提问,
1、哪些企业需要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黄橡文]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黄橡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2、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预计什么时候开通?
[黄橡文]目前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的开发及测试工作已经完成,预计3月上旬开通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在此之前如果纳税人需要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3、企业在近两年汇算清缴申报环节使用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对防范申报风险帮助很大,今年汇算清缴申报环节是不是可以继续使用该项服务?黄处长能简要解答一下么?
[黄橡文]近两年来,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的融合,税务部门推行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该系统以“互联网+税务”为依托,以大数据分析为手段,通过“风险体检”方式为申报数据把脉,生成风险分析信息推送给纳税人,帮助企业提前化解风险,获得了纳税人的普遍好评。今年将在汇算清缴申报环节继续推行该系统,并按照税务总局要求进行优化升级,相信会为企业提供更好的风险扫描服务。
4、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时,其申报流程是怎样的?
[黄橡文]纳税人在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进行风险扫描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系统将在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进行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针对系统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再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5、近期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58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那么请黄处长简要介绍一下该版申报表的变化情况?
[黄橡文]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总局于近期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和第58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具体申报表单共计18张。其中4张表单调整幅度较大,其余14张表单仅对样式或填报说明进行局部调整或优化。同时为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利企业填报负担,总局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等6张表单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项目,减轻小微企业申报工作量。
[黄橡文]修订后的申报表体系结构上更加紧密,表中栏次设置更加合理,数据逻辑关系更加清晰。该版申报表适用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后续我们将继续做好该版年度申报表的解读工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税务局外网及微信公众平台。
6、企业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黄橡文]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7、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需要进行优惠事项备案么?
[黄橡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案”的办理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企业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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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19年可以报销2018年发票吗?
[黄橡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当期发生的支出应凭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9、企业收到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需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黄橡文]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0、企业商品促销活动中的赠品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黄橡文]企业在商品促销活动中,采取买一赠一以外的方式销售商品时,赠送给消费者的商品,在会计上未作收入处理的,纳税申报时,应将赠送商品确认为视同销售收入。申报时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将应税收入填报第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的第一列税收金额和第二列纳税调整金额,同时将视同销售成本,填入第1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的第一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填报第二列纳税调整金额。
11、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黄橡文]按照会计准则第16号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两类:(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黄橡文](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①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②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黄橡文]对于收到政府补助所得税处理应当首先判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当作为政府补助在收到当期确认应税所得,发生的相关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12、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预售阶段取得预收房款,是按照房款全额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基数,还是按不含增值税额的房款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基数?
[黄橡文]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口径暂按以下公式计算: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预售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并以此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依据。
13、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其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在何时确认所得?
[黄橡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若法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已计入当期利润的,则预缴申报时应按照实际利润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年末仍未计入当期利润的在汇算清缴时一并确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4、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黄橡文]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和天津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15、企业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黄橡文]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银行划款凭证、收款人收款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16、企业发生的通讯费、职工交通补贴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黄橡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17、企业发生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18、企业发生的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能否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黄橡文]劳务派遣用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19、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责任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的具体口径?
[黄橡文]一是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保险费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黄橡文]二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黄橡文]三是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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