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18]1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涉税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涉税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8]19号 2018-7-7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平稳有序推进本市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涉税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涉税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部门制发的涉税规范性文件在修订或者废止前,涉及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由合并后的税务机关承担。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有序做好相关工作。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制定或修改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依照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提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建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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