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2018-6-15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的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概述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二、实名办税信息采集范围
实名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办税人员,即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指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实名信息采集内容
税务机关采集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中人像信息无法采集的,单独采集实时人像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实名信息采集方式
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便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自然人纳税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税务代理人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或授权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1)。
办税人员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
五、实名信息验证
(一)需验证实名信息的涉税事项(以下简称实名事项)包括:确认、变更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二)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办理实名事项时进行实名信息验证。对特定法定代表人,在纳税人办理实名事项前,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三)实名信息验证方式分为现场验证和互联网验证。
现场验证。税务机关受理办税人员或特定法定代表人涉税事项申请时,首先对办税人员或特定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和比对,验证通过比对的继续办理业务,并留存办税人员或特定法定代表人的人像信息,保存其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及行为记录;未通过的先采集其身份信息。
互联网验证。纳税人通过数字证书、账号密码等方式登录网上办税系统。网上办税系统通过手机短信验证等方式确认办税人员身份,验证通过后,保存其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及行为记录。验证通过的继续办理业务。
六、实名信息变更
(一)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的实名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个人声明(附件2)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二)税务机关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三)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
七、其他事项
各级税务机关在采集、比对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需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2.个人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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