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税局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方式简介
一、“一表集成”申报方式概况
天津市国税局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方式,是按照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纳税人增值税申报习惯及电子申报系统技术模式,对我市现有电子申报系统功能进行的优化提升。该申报方式是借助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发票新系统”)全面推行,以及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以下简称“税收编码”)全面应用的管理优势,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内容复杂、纳税人填报困难等问题。
该申报方式依托我市现有电子申报系统实现,主要模式是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的主表和全部附表,集成为一张报表,其中主要栏次由申报系统自动调取发票新系统、金税三期等相关系统数据信息,按照纳税人开具发票的税收编码自动整理填报,允许纳税人手工修改;其余栏次由纳税人手工填报。申报系统整理的数据信息提供给纳税人下载核对。
二、纳税人应用方式
(一)2017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2018年2月至4月每月开具和认证(含选择确认)增值税发票均不超过10份的,除本条第(二)项所列纳税人外,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客户端进行增值税申报时,申报系统提供原申报方式和“一表集成”申报方式两种模式,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使用。
天津市国税局将在2018年底前将“一表集成”方式推广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二)2017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凡2018年2月至4月期间均未开具和认证(含选择确认)增值税发票的,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客户端进行增值税申报时,申报系统只提供“一表集成”申报方式。
(三)上述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不使用“一表集成”申报方式:
1.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
2.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
3.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管理的纳税人;
4.实行增值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
(四)纳税人开具的非税控普通发票数据,暂未纳入“一表集成”申报方式数据处理范围。
(五)“一表集成”申报方式暂不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三、申报服务机制
纳税人查询自身是否属于上述推广范围,可自即日起登陆我市电子申报系统服务商公司网站进行确认(http://www.htyfw.com.cn/)。纳税人在2018年6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前,需完成电子申报系统客户端的在线升级。
为便于纳税人尽快掌握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方式的操作要点,申报系统服务商拟制《电子申报系统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方式操作说明》(见附件)。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方式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联系我市电子申报系统服务商予以解决,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
电子申报系统服务商服务热线:022-95105345
感谢广大纳税人对天津市国税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电子申报系统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方式操作说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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