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017-12-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并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周期
已实行简并征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时间原则上调整为按季申报,即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本季度内三个月的月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仍可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信息国税、地税共享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或主管地方税务局一方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需再向另一方报送。受理机关对相关信息一次采集、双方共享。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关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2.关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的公告》的解读
附件1
关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负担,实现财务会计报表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两家共享共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在《国家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6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背景和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经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周期,同时实现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二、主要内容
(一)简并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周期。
已实行简并征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时间可按季度申报,即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本季度内三个月的月报。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信息国税、地税共享。
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信息系统高度融合,财务会计报表电子信息实现了实时互通,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只需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一方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需要再向另外一方报送。受理机关对相关信息一次采集,国税、地税双方共享财务会计报表信息。
三、执行时间
为了尽快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任务,进一步改善优化我市税收环境,决定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的公告》的解读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负担,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的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答: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经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周期,同时实现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二、哪种类型纳税人可简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周期?
答:已实行简并征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时间原则上调整为按季申报,即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本季度内三个月的月报。其他类型纳税人仍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送。
三、纳税人可否选择向主管国税、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财务报表信息?
答: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信息系统高度融合,财务会计报表电子信息实现了实时互通,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或主管地方税务局一方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需要再向另外一方报送。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1月份应如何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属期为2017年12月份的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应于2018年1月份征期内报送。若属期为2017年10、11月份的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尚未报送的,可于2018年1月份征期内一并报送。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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