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货劳[2017]5号 天津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部分废止]
天津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部分废止]
津地税货劳[2017]5号 2017-8-2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本法规第一条有关申报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间的规定废止。
各地方税务局,各区财政局,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国家金库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支库,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
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现将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部分废止]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持规定材料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简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鉴于2016年是执行《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地税货劳〔2016〕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第一年,部分用人单位错过申报审核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间,未核定2015年度残疾职工人数。为此,特开通补报审核期,2017年9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可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补报审核2015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逾期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用人单位在注销(不包括注销迁转、非正常注销)前,应当按注销当年实际存续月份申报缴纳保障金。当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申请,持规定材料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当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注销当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核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的信息应及时传输给相关税务机关。
四、《实施办法》第十条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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