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16]104号 天津市财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综[2016]104号 2016-8-3
税屋提示——依据津财综[2021]31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天津市财政票据》[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的通知,本法规自2021年7月1日起废止。
各区财政局,各区国土分局,各区房管局,市区国土分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启用《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公有住房出售业务统一启用由市财政局监制的《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原地税部门印制核发的老版票据停止使用,市国土房管局按规定到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新版票据领购手续。各区房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以新版票据作为办理房地产交易及登记工作的依据。凡在公有住房出售业务中使用其他票据,或违反相关票据管理办法的,将依据财政部令第70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新老版票据衔接工作。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票样
市财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
2016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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