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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6]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215号 1996-1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安厅、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制定了《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 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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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6]7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使用发票监制章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使用发票监制章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24号 1996-12-1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省广州、深圳、湛江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使用发票监制章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6]4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管理体制调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57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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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6]2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6]231号 1996-12-1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第二条、第四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通知略) 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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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96]49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 国发[1996]49号 1996-12-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有了很大发展,证券交易规模不断扩大,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交易市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国务院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由现行的中央与地方各50%,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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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6]2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直属企业缴纳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直属企业缴纳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240号 1996-12-14 北京、湖北、河南省(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规,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水利部直属企业1996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利部直属的丹江口水利枢纽管理局、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暂以上述各管理局为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上述各管理局兴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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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字[1996]435号 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字[1996]435号 1996-1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布置执行。 附件: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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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字[1996]12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字[1996]121号 1996-12-13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帐户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章 预算外资金的收缴 第四章 预算外资金的拨付 第五章 附则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为了加强中央预算外资金管理,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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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6]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6]65号 1996-12-12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11.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远洋渔业发展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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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6]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18号 1996-12-1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一[1996]59号)收悉。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主”)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由个人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这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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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6]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718号 1996-12-1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一[1996]59号)收悉。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主”)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由个人将分得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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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6]9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95号 1996-12-11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九五”期间继续对三线调整单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精神,现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线调整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法规缴纳税款。 二、在1997年底以前,对列入本通知所附《三线调整企业名单》和《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单位名单》的企业,以1995年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扣除先征后退税款后的余额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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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6]227号 国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废止]
国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废止] 国税发[1996]227号 1996-12-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特别是1995年2月全国土地增值税贯彻实施工作会议以后,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能够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围绕土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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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监[1996]1059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台账工作小组关于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台账工作指示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台账工作小组关于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台账工作指示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监[1996]1059号 1996-12-10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国银行: 近日,根据朱镕基副总理、何椿霖副秘书长批示,国务院办公厅召集有关部委就海关总署对完善加工贸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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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6]2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法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法规》的通知 国税发[1996]225号 1996-12-09 国家税务总局1992年制定下发的《集体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试行办法》执行以来,对于促进信用社加强对各项贷款的管理,减少贷款风险,改善信贷资产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有些条文需要修订。经调查研究并征求各方面意见,制订了《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法规》,现印发,请贯彻执行。 城市信用社、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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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汇国发字第13号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关于下发《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关于下发《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96]汇国发字第13号 1996-12-09 税屋提示——依据汇综发[2012]14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申报及升级报送系统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