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代理记账公司
重庆税务筹划公司 中央法规1996年财税字[1996]9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9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95号      1996-12-11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九五”期间继续对三线调整单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精神,现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线调整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法规缴纳税款。

  二、在1997年底以前,对列入本通知所附《三线调整企业名单》和《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单位名单》的企业,以1995年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扣除先征后退税款后的余额为基数,多征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退还给企业,对应纳消费税的产品征收的消费税不再退还。所退税款按财政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退库手续,仍按[94]财税字第047号文件法规执行。

  三、调迁企业调迁后的新地址与原地址不在同一县(市)的,如原址企业继续生产销售并发生纳税义务,返还基数原则上留在原址企业,如原址企业不再生产销售或虽生产销售,但其年度应缴纳的税额不足返还基数的,可由财政部驻各省专员办确定将基数从原址企业划转到新址企业。涉及调迁企业返还基数跨省划转的,由财政部驻相关省专员办协商办理。

  四、三线脱险搬迁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办法。

  五、返还的税款必须专项用于三线企业调整改造,不得挪作它用,也不计入企业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一、三线调整企业名单(略)

  二、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单位名单(略)

总部经济招商 园区返税政策
版权声明

本网站法规等文章来源均来自互联网,如发现法规错误欢迎指证,本站一定严肃对待,第一时间做出修改。谢谢大家

本文链接:http://shuijihua.com/1996fagui/5239.html
重庆税收筹划公司

重庆税收优惠政策_重庆税务筹划公司_重庆代理记账公司_总部经济园区招商中心_税计划

http://shuijihua.com/

|

Powered By 重庆税筹公司 税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