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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税务法规解读 第12页

税务法规解读 第12页

  • 办税指南(2.0版)——复业登记

    办税指南(2.0版)——复业登记

      【事项名称】   复业登记   【申请条件】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设定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办理材料】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

  • 办税指南(2.0版)——停业登记

    办税指南(2.0版)——停业登记

      【事项名称】   停业登记   【申请条件】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用簿、未使用完的发票。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设定依据】   1.《个体...

  • 办税指南(2.0版)——“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办税指南(2.0版)——“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申请条件】   “一照一码”纳税人指新设立领取“一照一码”证照和因变更换发“一照一码”证照的纳税人,主要包括:   (1)领取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领取了“一证一码”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   (3)领取了“一证一码”机关、群团和事业单位登记证的纳税人。   其营业执照照面或者登记证证面信息及经营范围、投资方、生产经营期限起止、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发生变更的,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无需...

  • 办税指南(2.0版)——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办税指南(2.0版)——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事项名称】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申请条件】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已离职,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且确实无法联系纳税人的,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

  • 办税指南(2.0版)——临时身份建立

    办税指南(2.0版)——临时身份建立

      【事项名称】   临时身份建立   【申请条件】   对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等主体登记的组织,在申请办理代开发票等涉税业务,或者税务机关依职权对其发起稽查、法制等涉税业务时,以及对于应办未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等主体登记的组织,税务机关依职权对其发起稽查、法制等涉税业务时,可以使用组织临时登记建立临时税收档案。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条   【办理材料】   无   【办理地点】   1.办...

  • 深圳市税务局发布《办税指南(2.0版)》
  • 办税指南(2.0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办税指南(2.0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申请条件】   不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满足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应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1.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批准部门为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如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   2.因经营地址变更等原因,注销后恢复开业的。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

  • 办税指南(2.0版)——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报告

    办税指南(2.0版)——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报告   【申请条件】   2015年7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   深圳市外领取“一照一码”证照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

  • 办税指南(2.0版)——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报告

    办税指南(2.0版)——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报告   【申请条件】   2015年7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   2016年6月1日起,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由民政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法人证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   2016年8月1日起,机关、群团和事业单位领取由编办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法人证照...

  • 大连税务发布12366热点问答(2019年11月)

    大连税务发布12366热点问答(2019年11月)

      1.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了吗?升级后有哪些新增功能?   答:“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已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sbf.dalian.chinatax.gov.cn:8401),其新增功能及优化之处为:抵扣勾选增加确认签名操作(注意:纳税人不进行此项操作,将无法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回退税款所属期、异常发票查询等。   2.纳税人通过扫描认证形式确认的发票是否也需要进行确认签名?   答:纳税人通过扫描认证等任何形式确认的发票均需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确...

  • 给员工宿舍支付的电费,发票是“房东个人抬头”,可以入账扣除吗?

    给员工宿舍支付的电费,发票是“房东个人抬头”,可以入账扣除吗?

      问题:东方老师,请问给员工宿舍支付的电费,发票是房东个人抬头,可以入账作为税前抵扣凭证吗?如果入账了会不会有税务风险呢?(去了供电局,无法将发票抬头更改为公司户名)谢谢!   答:单位为员工租赁的员工宿舍而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等)应按规定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限额税前扣除。按规定限额扣除的前提要取得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按目前供电局管理情况,开具的电费发票只能开具给产权所有人,即房东,因此无法将发票抬头更改为公司户名。什么样的税前扣除凭证是符合规定的呢?根据201...

  • 深圳市调整普通住房标准

    深圳市调整普通住房标准

      日前,深圳市对普通住房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为“普通住房”,本次调整主要是取消了之前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这是在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下,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精神,充分考虑普通居民家庭合理住房消费而采取的一项举措。   我市目前适用的普通住房标准于2015年9月公布实施。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变化,该普通住房标准与居民合理住房需求日益不匹配。目前,市场上大量中小户型住房交易需要缴纳增值税,这无疑加重了普通居民家庭、刚需购买住房...

  • “抵扣勾选”误操作成“退税勾选”怎么办

    “抵扣勾选”误操作成“退税勾选”怎么办

      “抵扣勾选“模块   是对用于办理进项抵扣用途的发票进行勾选确认与统计签名   “退税勾选”模块   是对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进项发票进行勾选确认   萌萌: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两个模块相互独立,一张发票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操作!那如果不小心把“抵扣勾选”误操作成“退税勾选”或“退税勾选”误操作成“抵扣勾选”   肿么办???请看如下指南   01 “发票抵扣勾选”需要调整为“发票退税勾选”的操作   02 “退税勾选”需调整为“抵扣勾选”的操作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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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身份信息验证不通过怎么办?不要着急,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了自然人身份信息验证不通过的四种场景,带您一一破解难题!   场景一   本单位人员信息录入无误   但验证不通过   场景描述   存在报送成功但居民身份验证不通过的人员信息,但经反复确认,采集本单位人员信息时,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真实有效且录入无误(非曾用名情况),需要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请办理。   操作步骤   1.通知纳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前往办税服务厅通过【...

  • 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润可以弥补本公司的亏损吗?

    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润可以弥补本公司的亏损吗?

      有限责任公司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润可以弥补本公司的亏损吗?   【中国财税浪子】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用其从合伙企业应分配的所得弥补其自身的亏损。财税[2008]159号文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比如,甲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于其作为合伙人的乙合伙企业,甲有限公司自身实现年度所得5000万元,此外还存在从乙合伙企业应分配的所得-1000万元,也就是应承担的亏损1000万元,此时甲有限公司不能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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