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律规定 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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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2018-10-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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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2018-10-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我市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调整后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照新的《天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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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2018-10-22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统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经商市财政局、市商务委等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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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的通知
关于启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10-09 各相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有关规定,普通发票印制由省级税务机关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企业,并核发发票准印证。 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放的发票准印证将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天津市税务局即日起,按照税务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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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办理清税注销业务办税指南(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优化办理清税注销业务办税指南(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事项名称】 清税注销(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事项描述】 (一)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税注销。具体包括: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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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注销办理一次性告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税务注销办理一次性告知书 01 预 检 纳税人应在税务注销前办理完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等未结事项,请在办税服务厅“清税注销业务专窗”办理预检,专窗将发放《未结事项告知书》,帮助纳税人及时掌握未结事项信息。纳税人也可登陆本省网上税务局,在线办理税务注销预检。 02 免办流程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纳税人,若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可免予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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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已经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已经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公告 依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现将已经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并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件。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附件: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pdf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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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相关接口规范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相关接口规范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09-30 尊敬的纳税人: 为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升级了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相关接口规范。该接口增加了商品编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支持减按1.5%税率、差额税率开具等功能。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现发布《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相关接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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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版本升级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版本升级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2018年09月26日起,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需升级到V3.0.020及以上版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升级主要内容: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调整 从税款所属期10月开始,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调整为5000元,适用税率调整为税法修订后的税率。 (二)人员信息采集项目调整 新增雇员信息时,任职受雇日期字段为必填项,雇员离职时,离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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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滨海新区有关税务机构征收管理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滨海新区有关税务机构征收管理范围的公告 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2018-09-27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滨海新区税务机构设置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对滨海新区有关税务机构征收管理范围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原天津市中心商务区国家税务局和原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地方税务分局承担的征收管理范围,原天津市临港经济区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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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规[2018]21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规[2018]21号 2018-09-26 税屋提示——依据 津财规[2022]3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3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制定的《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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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建设[2018]465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登记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登记的通知 津建设[2018]465号 2018-9-19 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五个配套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25号)和《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津审[20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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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行CA数字证书升级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行CA数字证书升级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为了更好的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定于2018年9月18日起为全市纳税人进行CA数字证书升级工作。自2018年9月申报期后,全市纳税人将统一使用新的CA数字证书进行业务办理和查询事宜。 升级范围:在天津市税务机关已领取免费数字证书纳税人。 升级时间:2018年9月18日00:00起。 为了不影响您的业务办理,请您于9月18日起使用“数字证书管理系统”进行CA数字证书升级,未进行更新的CA数字证书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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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审核和缴纳期限的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审核和缴纳期限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感谢您对天津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2017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限为2018年5月1日至9月30日。请尚未申报审核的用人单位尽快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逾期将被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017年度保障金的缴纳时限为2018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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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转换征管方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转换征管方式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因市客运管理办公室机构改革,无法继续履行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的委托代征工作。为不断提高我市税收征管服务水平,天津市税务局决定转换我市客运出租汽车征管方式,由委托市客运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税收征管,改为各区税务局属地管理。具体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发票部分 (一)发票领用 9月20日起,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包含联众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各分部)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天津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和天津通用定额发票(壹元版)。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