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律规定 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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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税政[2019]22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津财税政[2019]22号 2019-6-3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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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019年5月30日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金融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和从事金融监管活动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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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19年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19年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5-30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对2019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整体部署,我局决定开展全市税收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2019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涉及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统一下发。调查对象由重点调查企业和抽样调查企业组成。 二、调查内容 本次税收调查填报依据为调查企业的2018年税收数据,调查内容共涉及四张报表,分别是反映调查企业属性的企业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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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本决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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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及措施在线访谈(天津市)
2019年5月23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负责人将通过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就广大纳税人关心的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及措施在线回答网友提问,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网友参加。 主题: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及措施 时间:2019年5月23日(周四)15:00-16:00 嘉宾: 戴鑫 天津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副处长 杨瑾 天津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主任科员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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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1日 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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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示已备案第三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平台名单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示已备案第三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平台名单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4号)以及《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有关规定,凡在天津市提供第三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平台运营商”),均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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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公告2019年第4号 天津海关关于开展报关差错记录复核工作的公告
天津海关关于开展报关差错记录复核工作的公告 天津海关公告2019年第4号 2019-5-13 根据海关总署第22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报关单位在办理海关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报关差错,海关予以记录。 报关单位可以通过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的“关企合作平台”(网址:http://jcf.chinaport.gov.cn/jcf)查询本单位的报关差错。 对“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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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降率减费等问题在线访谈
天津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降率减费等问题在线访谈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关系百姓切身利益,事关社会民生福祉。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2019年1月1日起,将由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税务部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改革任务按时保质高标准向前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王俊玲处长和陈波副处长,就大家关心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降率减费问题解答与在线网友互动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的关注和参与。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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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商办理备案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商办理备案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5-9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4号)以及《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有关规定,凡在本市提供增值税电子发票平台服务的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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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会[2019]35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会[2019]35号 2019-5-5 各区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办、各区行政审批局、各代理记账机构、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新修订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现结合我市代理记账开展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职能划分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代理记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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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税政[2019]14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政策延期]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政策延期] 津财税政[2019]14号 2019-04-30 税屋提示——依据津财规[2021]20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延长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本法规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合作交流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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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相关问题解答(天津市税务局在线访谈)
2019年4月28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和非税收入处负责人将通过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就广大纳税人关心的减税降费相关问题在线回答网友提问,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网友参加。 主题:减税降费相关问题解答 时间:2019年4月28日(周日)14:00-15:30 嘉宾:李小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副调研员 贾维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 副处长 于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非税收入处 副处长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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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会[2019]34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2019年度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2019年度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财会[2019]34号 2019-4-26 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各市级相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落实《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津财会〔2018〕277号)及《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度会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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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9年第9号 2019-4-24 根据市政府关于减税降费工作部署,为进一步稳妥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决定对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限等进行适当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我市用人单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间调整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二、将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