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建议
导读:以下是笔者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并已通过网站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总体意见
1.现行(2011年版)的个人所得税法应该修改了。
2.建议:将本次的“修正”改为“修订”。因为,2011年版的《个人所得税法》才15条,本次提出的《修正案草案》就达15条(不含税率调整的两条),并且纳税范围、计税项目、税率(两个)、计征方法(工薪所得)等税收要素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只有四条没有变动,因此,应将本次的“修正”改为“修订”。
3.建议:本次修改应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人所得税法应属国家的基本法律。《立法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建议:将本次修订分两步走,第一步仅做“减除费用”额的调整,保证法律修改及时通过并实施。第二步将其他项目的修改提交下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5.建议: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减少法律授权并上收授权的范围。
二、具体意见
(按草案条文顺序)
草案第一条:
1.关注:对住满183天但不满1年的人如何按年扣除。
2.关注:对住满183天但不满1年的无协定国个人或无国籍个人如何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3.建议:将“居住”一语修改为“停留”,与税收协定用语相协调。也可解决仅在我国境内工作,但不居住在境内的(如工作在深圳、居住在香港)问题。
草案第二条:
1.建议:将《草案》第二条的“综合所得”修改为“劳动所得”,一是与“经营所得”和财产所得对应,二是表述更准确。
2.建议:保留目前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单独征税项目。“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财产性所得,与其他三项所得的属性不同,不属于“劳动所得”。
另外,如果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与其他三项所得合并,很有可能会造成税负大幅增加。《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六)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如果提供这些权利使用权取得的一次所得很大(超过96万元)税率会提高到45%,比目前的税负增加一倍。
草案第三条:
1.建议:将“(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由七级减为五级,将最高的45%税率下调到40%或35%。在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个人、个体户、合伙企业、有限公司都是市场的主体。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才25%。如果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过高就会产生人为操作的可能。
2.建议:将“(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由五级减为三级,将最高的35%税率下调到30%或25%,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协调。
草案第四条:
无意见。
草案第五条:
1.建议:论证减除费用六万元的合理性。减除费用应结合与目前的最低保障费、最低工资标准、人均抚养系数等因素。如果最低工资标准接近减除费用标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就不能发挥作用了。
2.建议:增加减除费用定期调整制度,如两年或三年调整一次。
3.建议: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制,并并入“减除费用”中。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如果采取一人一计算,税收操作成本太高,税法的“公平性”也难保证。
4.建议: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减除缴纳的税金及附加。
5.建议:按企业所得税用语修改“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的表述。
草案第六条:
无意见。
草案第七条:
文字表述需要调整。(略)
草案第八条:
无意见。
草案第九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时间太长。
建议:缩短汇算清缴期。
草案第十条:
建议:对退税期限进行明确。
草案第十一条:
无意见。
草案第十二条:
无意见。
草案第十三条:
无意见。
草案第十四条:
无意见。
草案第十五条:
无意见。
草案第十六条:
将七级税率减为五级税率,将最高的45%税率下调到40%或35%。
草案第十七条:
将五级税率减为三级税率,将最高的35%税率下调到30%或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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