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总理答记者问谈餐馆税收问题底气何在
2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会见采访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
在回答中国日报社记者的提问时李克强总理说:“刚才第一位记者讲到两会的时候提到机构改革,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还包括了国税和地税的合并,这就令我想起了一件事。我参加一次座谈会,有专家跟我说他去调研时发现,在餐馆里边吃饭是由地税向餐馆收‘营业税’,而要打包带走就由国税来收增值税。他就问当地的有关方面,说我要是站在饭店门槛中间吃该由哪个部门来收税啊?当时对方给他的回答说‘你这是抬杠’。但的确实施当中有这样的事情。我们这几年通过推进营改增、取消营业税,实现了税收以共享税为主,这样国税、地税合并就有了基础,这样可以避免多头收税、干扰企业的行为。所以‘放’要放出活力,‘管’要管出公平,‘管’也是要触动利益的”。
有人说,总理的话真接地气,但是营改增只解决了餐饮服务业堂食与外卖食品由国地税两家分别征管的问题,堂食与外卖食品的税率不相同的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餐饮6%,外卖17%。所以一定要简并税率,否则餐馆外卖食品征营业税时遇到的问题还存在,只是换了形式而已。
其实,毋庸置疑,餐饮业堂食与外卖食品的税率不同问题在2016年12月21日已得到解决,两者的税率已相同。谓予不信,请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还不是很明白,再请看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的第三部分: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而此前餐馆堂食与外卖食品的税率不同的问题确实存在,具体文件规定请看税务总局的下列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注:根据现行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如果其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至2020年12月31日前,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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