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假设甲公司2022年5月12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应税收优惠。这三年的相应指标是否仍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等规定的认定条件,才可依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按照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因此,证书有效期内的2022-2024年度,各年度均要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认定条件。否则,税局提请认定机构复核,会被取消高新资格并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被取消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只能由认定机构依规复核审核后取消资格;税局取消优惠追缴税款的,只能在认定机构取消资格之后。
1、取消资格的三类情形。
1)认定机构直接取消。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2)有关部门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取消。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自行报告更名和重大变化经认定机构审核取消。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触发复核后认定条件的确认。
1)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除(五)款外)、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
假设,本案例中的甲公司2023年5月被提交复核,《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复核2022年度的该占比是否不低于60%。
思考:假设,本案例中的甲公司2023年5月被提交复核,《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八)款“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应复核哪个期间的事故或违法行为?
(见下篇)
2)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产生异议的,应以问题所属年度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规定进行复核。
假设,本案例中的甲公司2023年5月被提交复核,按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如果提交复核有问题所属年度是2023年度的,《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三年研发占比计算应是2021、2022、2023年度。
因2023年度财务数据并不完整,是排除该指标复核?还是以2021年度-2023年5月数据进行复核?还是待2023年度结束后以其全年度数据参与复核?
实际上按文件精神,是对具体认定条件有异议提交复核的,研发费用占比复核不会出现破年计算,也就不存在以上疑问。
至于是全部条件全面复核,还是仅就异议条件单项复核,文件并未明确,也未限制认定机构的全面复核。
如2023年5月对研发费占比条件提出异议的,只会对甲公司的2022年度止三个年度(2022、2021、2020)或者认定时的三个年度(2021、2020、2019)研发费用占比提出复核。
思考:假设,本案例中的甲公司2022年度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2021、2020、2019三个年度研发费用占比及其他条件均符合认定条件。2022年度其他条件均符合,2020-2022年研发费用占比未达标,2022年度汇缴时是自行先不得享受15%优惠?还是自行提请认定机构待取消资格后不得享受?
3、有效期各年度留存备查资料。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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