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税[2014]51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税[2014]51号 2014-5-28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发[2018]3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本市电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如确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经市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由市税务部门商市财政部门确定。
电信业营改增试点是国家深化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重要部署。各区县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特别是要加强对电信企业试点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密切跟踪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及时评估分析试点改革实施效应。要加强对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判断,做好预案分析准备,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财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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