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发[2014]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第二批]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第二批]的通知
沪国税发[2014]9号 2014-6-20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50号)要求,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现决定在第一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变更税务登记表》等12个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详见附件)。各分局应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原则上不得设计和使用分局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取消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式样(第二批) 下载: rar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