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办[2014]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办[2014]4号 2014-2-14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下载: doc 文件
1.本局主办(合办)书面意见的答复格式
2.本局主办(合办)提案的答复格式
3.本局会办书面意见的答复格式
4.本局会办提案的答复格式
5.书面意见跟踪办理的再次答复格式
6.提案跟踪办理的再次答复格式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市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核立案的,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统称“书面意见”)。
本办法所称市政协提案,是指市政协委员和在沪全国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指导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市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核立案的,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以下统称“提案”)。
第三条 办理书面意见和提案,是市税务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市局机关各处室应把办理工作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体现,予以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四条 办理意见和提案,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民主权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局办公室牵头管理市局办理书面意见和提案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办理工作流程。
(二)承接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给市局的书面意见和提案。
(三)对承接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进行分办,并对承办处室的办理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
(四)做好与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和协调,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五)负责与书面意见和提案办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局机关各处室负责具体办理书面意见和提案,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规范办理书面意见和提案,保证办理质量和进度。
(二)配备专(兼)职的办理工作联络员,按要求做好数据统计、工作总结和复查跟踪等工作。
(三)落实与书面意见和提案办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分办和承接
第七条 市局办公室收到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后,应认真清点、仔细核对。对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及时确认、接收;对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厅协调,经同意后退回。
第八条 对确认接收的书面意见和提案,由市局办公室纳入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按照“谁主管、谁主办;谁牵头、谁主办”的分办原则,尽快确定承办处室。
承办处室收文后,如发现不应由本处室办理的,请及时向办公室相关拟办人提出变更意见。如对书面意见和提案的内容表述有不理解,需作进一步沟通的,应及时与书面意见和提案的提出人(以下简称“提出人”)联系。
第九条 承办处室合并、撤销或部分职能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工作职权的处室负责承接办理任务。
第四章 办理和答复
第十条 承办处室要紧密结合业务工作,认真抓好书面意见和提案的办理,将责任落实到人,注重质量,讲求实效。
(一)对书面意见和提案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应尽快解决。
(二)因客观条件所限,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纳入计划逐步解决。
(三)因现行政策不允许或受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充分如实说明情况,以取得谅解。
(四)对涉及税收政策研究、突破和创新等内容的书面意见和提案,主办处室在行文答复时应会签法规处。法规处在会签时,对于答复内容中不符合相关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提出明确意见。
(五)涉及到其他部门和单位的,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解决。与其他单位合办的,可就涉及本单位职责的事项分别答复,也可与合办单位协商后联合行文答复。
(六)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可归并研究办理,但要分别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问题反映比较集中,以及市领导亲自批示、重点督办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市局领导要牵头办理。必要时,由市局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本局主办(合办)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原则上应自收件之日起2个月内答复提出人。因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确实不能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主办处室应提前向分管局领导书面请示,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并及时告知市局办公室。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个月。
本局会办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应自收件之日起1个月内将会办意见提交主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