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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第三方服务质量和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16日

山东省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第三方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21〕4号)和《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于工作量大、专业性强,需要委托第三方提供相关服务,且由第三方独立出具审核意见、结论、报告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绩效管理对象的组织,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以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作为第三方承接政府购买预算绩效管理服务。

  第四条 委托第三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应当聚焦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以及本部门或单位主体职责的政策和项目。财政部门重点组织对预算部门及单位、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评估评价,也可以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开展评价;预算部门的财务机构或其他负责绩效管理的机构重点组织对业务机构、所属单位以及下级部门和单位开展具体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委托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复核、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等。

  对于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属于预算部门或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开展,确需第三方协助的,应严格限定各方责任,第三方仅限于协助委托方完成部分事务性工作,并不得以第三方的名义代替委托方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第六条 委托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坚持“权责清晰、主体分离,厉行节约、突出重点,质量为先、择优选取”的原则,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严格界定委托第三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范围,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选取专业能力突出、资质优良、业务过硬的第三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委托方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指导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出委托事项总体工作要求、工作规范,并对第三方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二)审核第三方提交的工作实施方案。

  (三)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提供准确、真实、完整的文件资料、信息数据等,为第三方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保证委托工作正常开展。

  (四)对委托的工作进行督导,跟踪掌握第三方工作进展。

  (五)尊重第三方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对第三方出具的意见、结论、报告等工作成果进行审核。

  (六)对第三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对业务质量进行综合考评。

  (七)加强对第三方工作成果的应用。

  (八)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预算绩效管理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规定,合理确定第三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具体范围;涉及商业秘密的,按照商业秘密保护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第三方开展工作,按规定及时收集、提供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基础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二)对第三方现场调研、座谈、访谈、问卷调查等给予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三)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反馈意见,对相关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九条 第三方依据有关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遵守预算法、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并按照中央和省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及操作规程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坚持独立公正,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对工作行为、服务质量及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坚持科学有效,意见和建议对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政策效能起到重要参考作用。

  (二)成立工作组,确定1名项目负责人,配备满足需要的工作人员,并保持工作组成员相对稳定。

  (三)拟订工作实施方案,报委托方审定。

  (四)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客观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受托业务,并全程接受委托方、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根据工作需要,真实、完整地取得数据、资料,并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析研判;对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工作内容,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实施论证。

  (六)及时向委托方反馈工作进度、重要事项和相关问题。

  (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客观独立地出具意见、结论、报告等工作成果,对工作成果的客观准确性负责。工作成果应符合规定要求和文本格式,做到要素完整、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建议可行。

  (八)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制度规定,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委托事项相关资料,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未经委托方和资金使用单位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委托事项的有关情况。

  (九)做好相关信息资料归档保管工作。

  (十)受托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要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资料。

  第三章 第三方的选取和委托

  第十条 委托方选定第三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承接主体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非政府采购确定承接主体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评审、定向委托等采购方式。

  委托方可以从财政部“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查询第三方有关信息,根据所委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特殊需求,增设选聘第三方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第三方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一条 第三方确定后,委托方应与第三方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参考格式见附件1),明确工作范围、要求、服务期限、委托服务费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二条 第三方从事预算绩效管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转包、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三)出具本机构未承办业务、未履行适当程序、存在虚假情况或者重大遗漏的预算绩效管理结果;

  (四)以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五)聘用或者指定不具备条件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委托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应根据委托协议或合同约定向第三方支付委托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委托方应综合考虑委托业务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时间与人员资质要求以及第三方工作成本等因素,采取成本核算法、计时收费法等方法,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委托服务费的预算控制价。

  (一)成本核算法,按照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工作的实际工作量,综合考虑地域分布、行业特点、难易程度等因素,根据预计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费、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税费等支出)加合理利润测算核定。

  (二)计时收费法,可参照开展受托工作所需人数、工作天数和工作人员日收费标准核定费用。工作天数根据受托开展服务的工作量确定,工作人员日收费标准可根据工作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等级,依据相关规定分别确定。

  第十五条 第三方委托服务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委托方通过项目支出或公用经费解决。

  第十六条 除与委托方约定的委托服务费用之外,第三方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委托方和其他主体索取费用报酬或接受利益输送。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第三方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完整、有序、规范要求,反映和记录提供服务工作相关过程、结果,及时对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造册,规范存档和保管。健全档案借阅、使用和销毁等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规范、完整和安全。

  (一)归档资料范围。主要包括:立项性材料(委托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性材料(受托工作实施方案、指标体系、基础数据表、数据信息核查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评价工作底稿及附件、调查问卷等)、结论性材料(绩效目标论证评审意见、绩效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被评价评估单位和委托方的反馈意见、工作组的说明)。

  (二)档案保管期限。通过政府采购组织的项目,档案材料保存期限为15年;其他项目档案材料保存10年;国家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调阅查询。委托方有权调阅、查询和复制所委托事项的档案资料。未经委托方同意或授权,第三方不得对外提供、公布相关档案资料。

  (四)变动移交。第三方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将受托相关工作的档案资料移交存续方或委托方管理。

  第十八条 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应按照《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要求确定主评人,第三方出具的评价报告应当由机构负责人和主评人签字确认。其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成果应由机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

  第十九条 委托方应对第三方的工作完成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验收考评,建立本部门(单位)第三方履职情况备案和台账管理制度,填写《山东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质量综合考评表》(详见附件2)和《山东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质量综合考评备案汇总表》(详见附件3),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山东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质量综合考评备案汇总表》报省财政厅备案,考评结果作为向第三方付费和第三方信用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建立第三方服务质量管理台账,对第三方的综合服务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执业质量监管,对第三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工作纪律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按规定建立违法违规信息报告制度,将第三方及其工作人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及时上报财政部。

  被评估评价单位对绩效评估评价报告和相关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委托方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对争议较大的,委托方可组织重新评估、评价。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有违背职业操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相关规定行为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直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8日。

  附件:

  1.山东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参考格式)

  2.山东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质量综合考评表(参考表样)

  3.山东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质量综合考评备案汇总表(参考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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