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我们起草了《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2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来信请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401121)或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9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邮编401121),并在信封上注明“延长退役士兵政策执行期限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市财政局cqczszc@163.com或重庆市税务局308468137@qq.com。
三、电话及传真:市财政局023-67575431、023-67575461(传真);重庆市税务局023-67572809、023-67572673 (传真)。
附件:
1.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3.渝财规[2019]2号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2年2月17日
附件1
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为助力企业纾困发展,促进创业创新,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中规定的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2
《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我们起草了《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助力企业纾困发展,促进创业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文件,将包括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在内的7项税收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内容不变,并继续授权地方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一定幅度内上浮优惠限额标准。为落实中央授权事项,经市政府同意,我们起草了《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2019年,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印发《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明确我市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授权上浮最高限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此次将我市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从2021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浮标准继续按顶格执行,以确保政策内容和优惠力度不变。
一是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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