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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重庆市渝地税发[2007]20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非许可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7]20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非许可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7〕2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28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地方税收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时限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94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渝地税发〔2004〕6号)的相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管理非许可行政审批(备案)事项》(以下简称《事项》)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及时在办税场所向社会公布《事项》全部内容。严格按照《事项》中规定的项目、标准、程序、材料进行审批或备案,不得越权、越级审批或擅自增设审批项目。
二、《事项》中所列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它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由各实施单位予以补充明确,并与《事项》同时在办税场所公布,公布后的事项中不得再有“其它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等不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对外公布,并将本单位规定的“其它需提供的证件、材料”内容报市局备案。今后《事项》中的规定如若发生变化,应及时修订所公布的内容。
三、各单位应建立行政审批、备案台帐,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登记归档工作。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管理非许可行政审批(备案)事项

审批类
(二十七项)
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一)审批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
(1)申请人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报送主管税务所;
(2)主管税务所7日内审核是否符合条件;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所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报区县地税局,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回受理人员;
(4)区县(自治县)地税局7日内实地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发放《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将资料退回主管税务所;
(5)主管税务所收到上级下发的《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资料后分别于2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1)单位申请报告;(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3)营业执照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副本;(5)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6)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7)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8)其它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由审批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
(1)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并报送资料;
(2)主管税务所分别做出受理(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不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
(3)主管税务所对资料进行审查,也可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签署意见并上报,不符合条件制作《不予报批行政审批事项(延期缴纳)通知书》,退回;
(4)各区县(自治县)局对资料进行复审,属实后上报市局;
(5)市局收到资料后进行全面复核,也可实地核查,同意后签署意见,不同意退回。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因不可抗力延期申报的: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2)申请日全部账号的对账单据;
(3)灾情报告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等。
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2)申请日全部账号的对账单据;
(3)当月计提“应付职工工资”的汇总表或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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