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7]20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征纳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包括减免缓退税申请,下同)的真实性、合理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评价和估算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并采取进一步管理措施的税收管理行为。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信息支撑、科学分析;方法得当、注重实效。
第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按评估对象、评估主体和评估方式的不同,分为日常评估和专业评估两种类型。
日常评估是由基层地税机关承担的,借助税收管理员平台,对纳税人日常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基础信息进行直接比对分析,并对发现的疑点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处理的评估行为。日常评估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是税收管理员实施日常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
专业评估是由专业评估机构承担的,应用人机结合的专业技术和手段,侧重对纳税人历史纳税情况、财务信息、外部涉税信息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并按照案头分析、税务约谈、税务核查、评定处理等一般程序进行处理的纳税评估工作。专业评估具有专业性强、问题指向明确的特点,是加强税源管理,形成征、管、查互动机制的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 市局和各区县局设立相应的专业评估机构或专业评估岗位,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纳税评估工作。
专业评估机构或专业评估岗的主要职责:负责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的计划管理、工作协调、过程控制和具体实施;负责外部涉税信息的采集、管理和应用工作;组织实施专业评估工作;指导、监督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负责对下级地税机关评估工作进行考核;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加强对评估结果的分析研究,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加强管理的建议等。
第二章 纳税评估信息
第六条 纳税评估信息是指地税机关在纳税评估工作中需要的各种涉税信息,是进行纳税评估分析和判断的客观依据。主要包括: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和外部涉税信息。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是指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财务报表、发票使用和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信息。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是指税收征管系统中有关税款征收、发票领购、稽查补罚、行政复议等方面的信息。外部涉税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的涉税信息。如: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各种媒体、情报交换、涉税举报等渠道提供的信息。
第八条 地税机关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完善评估信息采集渠道。现有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能够提供的,统一从系统中采集;现有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缺乏的信息,可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外部涉税信息交换平台、依法要求纳税人报送等方式采集,或由税收管理员根据工作需求补充采集。
第九条 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信息的管理,建立动态信息管理和信息质量评价制度。
第三章 确定评估对象
第十条 纳税评估对象的范围是地税机关管辖的所有纳税人及其所有税种。
第十一条 日常评估的对象是根据税收管理员平台提供的,在日常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发票使用等方面出现异常情况的纳税人。
第十二条 专业评估的对象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在本地区税收总量中,所占比例大的重点税源企业或工程项目;二是由地税机关的专业评估机构利用相关涉税信息,借助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模型,对纳税人的行业税负、税收弹性及纳税评估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后,筛选确定的纳税申报异常户;三是上级机关交办、转办及情报交换等方式确定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