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函[2008]137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体育活动项目适用营业税税目的通知
渝地税函〔2008〕1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20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来,部分单位反映,各地对单位和个人经营体育活动项目取得的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为了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统一税收政策,经市局研究,现就单位和个人经营高场、网球场、健身房、游泳馆取得的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通知尔夫球练习场、羽毛球如下:
一、取得的练习费收入适用“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体育业”。
二、取得的出租相关体育用品收入和服务设施适用“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
三、取得的教练费收入适用“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文化业”。
四、取得的会员卡、练习年(月、次)卡费收入适用“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体育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的当天。
五、纳税人应分别核算以上各项目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六、纳税人兼营服务业中餐饮、按摩等项目和娱乐业项目的,应对服务业和娱乐业分别定价,分别核算。凡实行综合定价,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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