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8]24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8〕2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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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2009年各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予以明确(见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表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申报期限 月 份 |
起 |
止 |
一月(元旦、春节) |
1月4日 |
1月19日 |
二月 |
2月1日 |
2月16日 |
三月 |
3月1日 |
3月16日 |
四月(清明节) |
4月1日 |
4月20日 |
五月(五一节、端午节) |
5月4日 |
5月18日 |
六月 |
6月1日 |
6月15日 |
七月 |
7月1日 |
7月15日 |
八月 |
8月1日 |
8月17日 |
九月 |
9月1日 |
9月15日 |
十月(国庆节、中秋节) |
10月9日 |
10月23日 |
十一月 |
11月1日 |
11月16日 |
十二月 |
12月1日 |
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