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9]5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 2009年各月份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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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税费同征同管的要求,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243号),现对2009年各月份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缴费人。
缴纳期限 月 份 |
起 |
止 |
一月(元旦、春节) |
1月4日 |
1月19日 |
二月 |
2月1日 |
2月16日 |
三月 |
3月1日 |
3月16日 |
四月(清明节) |
4月1日 |
4月20日 |
五月(五一节、端午节) |
5月4日 |
5月18日 |
六月 |
6月1日 |
6月15日 |
七月 |
7月1日 |
7月15日 |
八月 |
8月1日 |
8月17日 |
九月 |
9月1日 |
9月15日 |
十月(国庆节、中秋节) |
10月9日 |
10月23日 |
十一月 |
11月1日 |
11月16日 |
十二月 |
12月1日 |
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