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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重庆市渝地税发[2009]24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契税办税指南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契税办税指南的通知 [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9]243号      2009-12-30

税计划提示——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规范申报管理,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市局编制了《契税办税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列举和明确了契税申报、减免税及退税申请的办理程序、需提供的资料等。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契税办税指南

  第一部分办理契税一般纳税申报
办理申报基本流程
提供申报资料→签章确认《契税申报表》→凭《契税专用缴款书》到银行缴款→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办理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一、基本资料
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留存)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
个人纳税人: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台胞证、军官(士兵)证、港澳回乡证。

  二、分转移类型应提供的资料
(一)房地产买卖
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留存)。
(二)房地产赠与或奖励
1.赠与公证书或获奖文书(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原房地产权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3.证明房屋价值的相关依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三)房地产交换
1.房地产交换协议书(原件留存);
2.交换双方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3.证明交换双方土地、房屋价值的相关依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四)以房地产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1.投资入股合同、协议书(原件留存);
2.工商登记部门验资报告等资料(复印件留存);
3.土地投资入股的,应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转让审批表。

  (五)以房地产抵债
抵债的相关合同协议(原件留存)或者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定、调解文书(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六)划拨土地转让
1.转让协议或合同(原件留存);
2.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转让审批表(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3.转让者补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出让金的缴款凭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七)划拨土地改为出让土地
1.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转让者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缴款凭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八)房地产改变用途
1.原减免契税相关文书(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3.原承受土地、房屋合同(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第二部分办理契税减免(不征税)申报
  办理基本流程
一、减率征收流程(个人购房):同上述“办理申报基本流程”。

  二、税基及税额减免流程:提供申报资料→签章确认《契税减免申报表》)→税务机关备案审核完结→凭《契税专用缴款书》到银行缴款→领取《契税减免审核通知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其中,全额免税的,无“凭《契税专用缴款书》到银行缴款”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中税额为零。

  三、不征税流程:提供申报资料(经审核)→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税额为零)

  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一、基本资料
(一)申请人信息资料
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留存)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留存,未办理税务登记单位提供)。
个人: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台胞证、军官(士兵)证、港澳回乡证。

  (二)申请人承受土地、房屋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原件留存)。

  二、分类型应提供的资料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减免税)
1.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复印件留存)或者政府主管部门(计委)的建筑立项批复(复印件留存);
2.土地、房屋价格依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免税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一)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二)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三)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五)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减免税)
1.夫妻双方均未购买公有住房、单位住房以及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单位证明(原件留存);
2.县以上房改部门同意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住房的批文(复印件留存)。
免税规定: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等)灭失住房而重新购房(减免税)
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和相关依据(原件留存)。
免税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四)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税)
1.提交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或相关依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承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免税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五)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税)
1.外交人员外交身份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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