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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2010〕6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66号        2010.4.6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娱乐业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娱乐业健康发展,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进行如下调整,请各单位加强政策宣传,严格征收管理,确保税率调整后娱乐业税负的准确、公平、合理。
一、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等提供音像设备、乐队、文艺表演并设有包房供成人消费的娱乐场所)、游戏机、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

二、除以上列举项目外,娱乐业征税范围中其他项目一律适用5%税率。

三、以上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补充通知     渝地税发[201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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