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10]151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补充通知
渝地税发[2010]151号 2010-06-07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66号)下发后,部分区县局反映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市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网吧”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统一按“娱乐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高尔夫球”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单位和个人经营高尔夫球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高尔夫球场收入、高尔夫练习场收入、会费及练习场卡收入、住宿餐饮收入等),统一按“娱乐业”税目依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此外,只经营高尔夫练习场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及配套经营高尔夫练习场的宾馆、会所等取得的收入,统一按“娱乐业—其他项目”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音乐茶座”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单位和个人经营“音乐茶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以上规定从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渝地税发[1999]317号文件、渝地税发[2001]144号文件、渝地税发[2001]294号文件、渝地税发[2003]11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渝地税发[2009]17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渝地税函[2008]137号文件中关于高尔夫练习场税目税率的规定、渝地税流便函[2008]4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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