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13]95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营业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营业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3]95号 2013-7-16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39号)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我市所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统一由供电企业负责实施,该项建设费用由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按既定标准分期分批向供电企业缴纳。据调查,目前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在我市主城区范围内设有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南岸供电分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江北供电分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北碚供电分公司等4家供电单位,在主城外另设有32家供电单位,其按供电区域分别负责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组织实施。为简化征管流程、优化纳税服务,经市局研究,现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的营业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供电单位作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其收取的建设价款扣除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建筑业申报缴纳营业税。对主城区范围内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项目,供电单位取得的建设价款在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所需使用的建筑业发票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对非主城区范围内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项目,供电单位取得的建设价款在其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所需使用的建筑业发票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或代开。
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分包单位取得分包工程款在其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所需使用的建筑业发票在其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或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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