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交易提供涉税资料的公告[部分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交易提供涉税资料的公告[部分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2013-8-16
税计划提示——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第二项关于农村居民购买住房问题已废止。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充分落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房屋交易提供的涉税资料公告如下。
一、个人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含复印件)
(二)房屋转让合同
(三)转让房屋房地产权证(含复印件)
二、个人房屋交易申请相关税收减免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
(一)转让方减免营业税以及转让方或承受方减免个人所得税
1. 转让五年以上住房。转让五年以上住房减免营业税提供本公告第一条所列资料;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提供经房管部门查询认定的《家庭住房保有情况表》。
2.婚姻关系转移房屋。夫妻之间转移房屋提供结婚证(含复印件);因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提供离婚证(含复印件),以及相关财产分割协议。
3.特定关系无偿赠与房屋。直系亲属关系以及赡养、抚养义务关系下无偿赠与房屋,提供证明特定关系的公证文书,或者能证明转让方和承受方上述特定关系的户口簿(含复印件)或所在地公安(司法)部门、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材料。
4.继承房屋。法定继承房屋提供相关公证文书,或者产权人死亡证明(含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法定继承人身份的户口簿(含复印件)或所在地公安(司法)部门、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材料;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房屋,提供相关公证文书。
(二)承受方减免契税
1.普通住房。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提供经房管部门查询认定的《家庭住房保有情况表》。
[条款废止]2.农村居民购买住房。我市农村居民或者“农转城”居民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提供证明农村户籍身份的户口簿(含复印件),或者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农转城”证明;经房管部门查询认定的《家庭住房保有情况表》。
3.拆迁还房。房地产被征用或拆迁后承受还房(购房),提供与房地产征收部门或拆迁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含复印件)。
4. 婚姻关系转移房屋。夫妻之间转移房屋提供结婚证(含复印件);因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提供离婚证(含复印件),以及相关财产分割协议。
5. 法定继承房屋。法定继承房屋提供相关公证文书,或者产权人死亡证明(含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法定继承人身份的户口簿(含复印件)或所在地公安(司法)部门、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材料。
上述转让方、承受方提供资料相同的,只提供一套资料。本公告未列举事项,按相关税收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家庭住房保有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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