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15]196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5〕1967号 2015.9.30
(财税[2015]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北京海关各隶属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394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京财税〔2008〕78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海关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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