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报的有关通知
(税总发[2015]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 》(2015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特发布本通知。
一、纳税申报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无论是否涉及缴纳税款均应进行纳税申报,既包括原减低税率的税收协定审批项目又包括原境内劳务不予征税的税收协定备案项目。在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之前,必须先完成“合同备案”工作,合同备案时使用的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务必与申报时申报表中所填列保持一致。
二、资料报送
非居民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是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需享受,请在纳税申报时根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资料”中《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资料清单》的对应项目随《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报送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报送纸质版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一)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享受协定待遇所需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报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2、《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表格);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表格);
4、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5、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6、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企业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事宜的委托书(需经外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7、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8、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的其他资料:
能够证明非居民企业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其他相关材料(如审计报告、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向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人力和物力配备情况、相关费用支出、职能和风险承担情况、贷款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以及代理合同或指定收款合同等)。
注: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前已根据其他非居民纳税人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的,可以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报送,但是应当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书面说明前述资料的报送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所得类型、向东城国税局报送资料的时间以及此次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遇到此类情况,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只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企业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所得类型、向东城国税局报送资料的时间以及此次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二)支付非居民企业境内经营活动款项享受协定待遇所需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报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2、《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表格);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表格);
4、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5、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6、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企业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事宜的委托书(需经外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7、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8、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境外企业派遣人员入境的出入境记录、往来交通票据、护照及签证、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境外企业履行合同的工作记录、完成工作任务的进度记录、往来邮件、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等)。
注: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前已根据其他非居民纳税人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的,可以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报送,但是应当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书面说明前述资料的报送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所得类型、向东城国税局报送资料的时间以及此次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遇到此类情况,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只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企业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所得类型、向东城国税局报送资料的时间以及此次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三)支付非居民企业境内财产收益、其他所得款项款项享受协定待遇所需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报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2、《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表格);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表格);
4、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5、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6、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企业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事宜的委托书(需经外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7、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8、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的其他资料(所转让财产具体类型的证明资料如产权登记证、被转让公司的不动产情况证明资料如产权登记证、审计报告等,持股比例的证明资料如工商登记证书、验资报告等)。
(四)支付非居民企业国际运输款项享受协定待遇所需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报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2、《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表格);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表格);
4、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5、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6、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企业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事宜的委托书(需经外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7、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8、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在口岸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资料,关于运行航线、运输客货邮件及在中国境内的沿途停泊口岸情况的书面说明等)。
注: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前已根据其他非居民纳税人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的,可以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报送,但是应当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书面说明前述资料的报送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所得类型、向东城国税局报送资料的时间以及此次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遇到此类情况,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只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企业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所得类型、向东城国税局报送资料的时间以及此次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五)资料报送要求
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上述(一)至(四)中第4、第5、第7项材料,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