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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2022年中评协[2022]1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体育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22]1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体育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体育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22]1号       2022-0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服务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在财政部和体育总局的指导和支持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体育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体育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体育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2年1月12日

体育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体育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体育资源。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体育无形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体育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 涉及土地使用权、水域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另行规范。

  第五条 执行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六条 执行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七条 执行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八条 执行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体育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九条 执行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单项资产评估业务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的体育无形资产评估的区别。

  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体育无形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组成部分的价值可能有别于作为单项资产的价值,其价值取决于该资产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

  第三章 评估对象和范围

  第十条 执行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明确评估对象。

  体育无形资产评估对象,是指体育无形资产的财产权益,或者特定体育无形资产组合的财产权益。

  体育无形资产不局限于无形资产会计科目核算的资产。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关于体育无形资产定义的,均可以构成体育无形资产评估对象。

  第十一条 执行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谨慎区分可辨认体育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体育无形资产。

  可辨认体育无形资产包括著作权资产、商标资产、特殊标志资产、域名资产、专利资产、商业秘密资产、合同权益资产、客户关系资产、特许经营权资产和受到专门法律保护的其他体育无形资产等。

  不可辨认体育无形资产属于商誉,通常源自体育组织优越的地理位置、默契的团队配合、独特的组织文化等与同行相比具备的优势。

  第十二条 执行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结合体育产业特征,合理识别各项可辨认体育无形资产。

  (一) 体育无形资产中的著作权资产,是指与体育有关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形成的资产。与体育有关的著作权通常包括体育赛事的电台广播权、电视转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体育活动使用的会徽、吉祥物著作权,体育组织开发或者购买的计算机软件等。

  (二) 体育无形资产中的商标资产,是指与体育有关的注册商标权益形成的资产。与体育有关的商标通常包括体育组织的注册商标,体育活动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的注册商标等。

  (三) 体育无形资产中的特殊标志资产,是指依法核准登记的体育类特殊标志专用权益形成的资产。体育类特殊标志通常包括体育活动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

  (四) 体育无形资产中的域名资产,是指与体育有关的互联网域名专用权益形成的资产。与体育有关的互联网域名通常包括体育组织的域名、体育活动的域名等。

  (五) 体育无形资产中的专利资产,是指与体育有关的专利权益形成的资产。与体育有关的专利通常包括体育活动使用的标贴、标牌、吉祥物等的外观设计专利,体育产品生产或者开发的专利等。

  (六) 体育无形资产中的商业秘密资产,是指与体育有关的商业秘密权益形成的资产。与体育有关的商业秘密通常包括体育组织拥有的会员名单、体育运动数据、体育训练和运动的技术诀窍,体育产品生产或者开发的专有技术等。

  (七) 体育无形资产中的合同权益资产,是指与体育有关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益权益形成的资产。与体育有关的典型合同通常包括体育赛事活动合作合同,运动员、教练员入队协议,体育无形资产市场开发合同等。

  (八) 体育无形资产中的客户关系资产,是指与体育有关的客户关系受益权益形成的资产。与体育有关的客户关系通常包括体育赛事的赞助商资源、体育组织与会员或者供应商建立的客户关系等。

  (九) 体育无形资产中的特许经营权资产,是指与体育有关的特许经营权益形成的资产。与体育有关的特许经营通常包括体育产品的特许经营、体育赛事特许商品开发与销售、体育健身俱乐部加盟等。

  (十) 受到专门法律保护的其他体育无形资产,例如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拥有的专用权益形成的奥林匹克标志资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包括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执行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涉及多项无形资产的,应当要求委托人根据无形资产的具体情况和评估目的,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离或者组合。

  第十四条 执行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无形资产的法律权属和财产权利形式。

  体育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利通常受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者合同的保护。对于权属关系复杂、权属资料不完备的评估对象,应当要求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承诺函或者说明函予以充分说明,并根据法律权属状况可能对评估结论和评估目的对应经济行为造成的影响,考虑是否承接资产评估业务。

  体育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利形式通常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中,专利使用权包括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和其他许可等,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权利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考虑体育无形资产财产权利形式对其价值的影响。

  第十五条 执行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结合体育产业特点,关注体育无形资产的法律、经济、技术等特征。

  (一) 关于著作权资产,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涉及的作品在著作权法中所属的作品类别、作品的发表状况与登记情况、使用方式与状态、财产权利类型与范围等。对体育赛事著作权资产,应当特别关注评估对象涉及的体育赛事类型、商业运营模式,评估对象在时间、地域等方面的限制条件,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与诉讼。

  (二) 关于商标资产,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涉及的注册商标的基本特征与说明、注册商标的注册期限与续展情况、核准的注册类别、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与许可使用情况、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情况等。

  (三) 关于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资产,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涉及的相关标志的基本特征与说明、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或者公告情况、有效期限与延期或者续展情况、权利人与许可使用情况、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情况、国际体育组织权益返还情况等。

  (四) 关于域名资产,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涉及域名的组成结构和主体词汇等基本特征、取得情况、权属状况和使用情况等。

  (五) 关于专利资产和专有技术资产,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涉及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具体实施情况和盈利水平等。对专利资产,应当特别关注专利权人及其变更情况、权利范围、年费缴纳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与诉讼、质押等现象。对专有技术资产,应当特别关注其保密状况及其采取的保护措施与效果。

  (六) 关于合同权益资产,应当关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情况、合同执行期限与范围、履约风险等。对体育赛事活动合作合同权益资产,应当特别关注相关赛事活动的类型、知名度、美誉度和获利能力。对运动员、教练员入队协议对应的合同权益资产,应当特别关注签约人身份或者地位,在相关领域或者市场中的竞争力、影响力与声誉。对体育无形资产市场开发合同权益资产,应当特别关注相关无形资产的类型、适用领域、影响力或者重要性、商业开发模式,以及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获利能力。

  (七) 关于客户关系资产,应当关注客户构成情况、客户维护状况、客户忠诚度和贡献度等。

  (八) 关于特许经营权资产,应当关注特许经营权的许可方式、许可范围、许可期限、相关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情况、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等。对体育赛事特许商品开发与销售形成的特许经营权资产,应当重点关注体育赛事品牌的影响力、特许权人的开发设计能力、特许商品的销售情况和获利能力。

  第十六条 执行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应当由委托人根据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专业经验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七条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的体育无形资产评估,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对被评估企业资产负债表表内以及表外的体育无形资产进行识别。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八条 执行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履行适当的资产评估程序。

  第十九条 执行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目的应当根据委托人的经济行为合理确定。

  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涉及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出资、质押、转让、许可使用、财务报告、税收和诉讼等。

  第二十条 执行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一) 涉及出资、质押、税收和诉讼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的规定选择价值类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没有规定的,通常选择市场价值。

  (二) 涉及转让、许可使用的,通常选择市场价值或者投资价值。

  (三) 涉及财务报告的,根据会计准则要求选择相应的会计计量属性作为评估价值类型。

  第二十一条 执行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体育具有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功能,体育无形资产可能同时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竞技体育、群众体育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应当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关注其社会效益对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执行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第二十三条 执行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收集的资料通常包括:

  (一) 无形资产评估明细表;

  (二) 无形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权属有效性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资料;

  (三) 无形资产权利人基本情况;

  (四) 无形资产开发、使用方式;

  (五) 无形资产保护措施及保护状况;

  (六) 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受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限制;

  (七) 无形资产取得方式、取得成本和历史收益情况;

  (八) 无形资产以往的交易、质押、出资及其评估情况;

  (九) 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

  (十) 宏观经济环境情况;

  (十一) 相关体育产业发展状况及发展前景;

  (十二) 无形资产实施主体或者拟实施主体基本情况及发展前景;

  (十三) 无形资产经济寿命期限、收益期和预期收益情况;

  (十四) 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执行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无形资产实施或者拟实施主体对相关业务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对于尚未实施的无形资产,可以利用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或者专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执行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引用体育市场上相关咨询机构发布的体育明星商业价值评估报告、体育赛事影响力评估报告、体育赛事赞助价值评估报告等咨询意见时,应当知晓上述以市场营销为目的的体育资源价值评估或者评价业务与本指导意见所指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区别,审慎引用相关结论。

  第二十六条 执行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尽可能获取与已实施体育无形资产相关的财务数据或者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

  第二十七条 执行体育无形资产法律诉讼评估业务,应当关注相关案情基本情况、经过质证的资料,以及体育无形资产的历史诉讼情况。

  第二十八条 执行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结合体育无形资产开发模式和体育产业链发展状况,关注有关宏观和微观因素对无形资产效能发挥的制约和激励作用,及其对无形资产价值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分析判断影响体育无形资产价值的宏观因素,应当关注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当地居民的生活方式和体育消费观念、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技术发展状况、政府政策的支持力度和法律保护状况等。

  第三十条 分析判断影响体育无形资产价值的微观因素,应当结合评估对象所属体育资源类别、体育专业领域和开发利用情况,关注其权属、品质、影响力和使用效应等价值影响因素。

  (一) 对与体育赛事相关的无形资产,重点关注运动项目类型、赛事举办地点、赛事级别与规模、赛事运作理念与组织水平、赛事知名度与影响力、目标参与人群和赛事赞助情况等。

  (二) 对与体育专业人员相关的无形资产,重点关注体育专业人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专业类别、转会费水平、专业技术水平、身体素质与竞技状态、年龄与服役期限等。

  (三) 对与体育组织相关的无形资产,重点关注体育组织的知名度、专业类别、体育人力资源和运营水平等,体育企业的主营业务类型、拥有的资质与资格、比赛成绩与排名、知名度等。

  (四) 对与体育场馆相关的无形资产,重点关注体育场馆的类型、知名度、地理位置、规模、新旧程度、运营水平等。

  第三十一条 执行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第三十二条 执行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判断评估对象是否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

  评估对象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的,应当分析其他资产对整体收益的贡献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五章 评估方法

  第三十三条 确定体育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执行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第三十四条 采用收益法评估体育无形资产,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商业运营模式,考虑体育无形资产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运营主体资质、体育基础设施投入和管理水平、公众参与规模和参与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体育无形资产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收益水平。

  第三十五条 体育无形资产未来收益可以通过分析计算节省许可费、增量收益或者超额收益等方式进行预测,对应的具体方法分别为节省许可费折现法、增量收益折现法和多期超额收益折现法。

  第三十六条 体育无形资产评估的节省许可费折现法,是指基于拥有被评估体育无形资产未来可以节省许可费的预期,并对所节省许可费采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后累加,从而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体育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费可以参考评估对象已有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水平,或者市场上相同或者类似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费率,结合评估对象未来发展情况进行分析预测。

  预测体育无形资产许可使用费,应当关注无形资产许可使用方式、条件、范围、期限,以及无形资产相关商业活动的收入和成本分配机制、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合同约定事项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体育无形资产评估的增量收益折现法,是指基于使用被评估体育无形资产可以获得未来增量收益的预期,并对增量收益采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从而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增量收益通常是指使用被评估体育无形资产与不使用该资产相比增加的收益。

  预测体育无形资产的增量收益,应当分析判断体育无形资产的增量收益来自于收入增长,还是成本费用节约,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预测体育无形资产的增量收益,应当了解体育无形资产的商业运营模式,合理分析在假设拥有和不拥有评估对象的前提下相关体育产品的知名度、影响力等运营效果。

  第三十八条 体育无形资产评估的多期超额收益折现法,是指将被评估体育无形资产实施主体未来预期收益中归属于被评估

  体育无形资产的预期超额收益进行折现累加,从而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超额收益,通常是指从被评估体育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共同创造的各期整体收益中扣减其他资产贡献的收益后的余额。

  与被评估体育无形资产共同发挥作用的其他相关资产通常包括营运资金、固定资产和其他无形资产等。预测超额收益,应当对被评估体育无形资产权利主体的未来盈利预测进行分析,合理区分被评估体育无形资产与其他相关资产的收益贡献。

  采用多期超额收益折现法评估体育无形资产,应当关注体育无形资产的时效性和生命周期特征,超过一定时限,未来收益水平将产生较大变化。

  第三十九条 采用收益法评估体育无形资产,应当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收益期限。

  评估对象的收益期限取决于相关资产产生收益的时间。确定体育无形资产的收益期限,应当综合考虑相关体育产品的经济寿命期限、相关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期限、合同有效期限、技术寿命期限和经济寿命期限等影响因素,按照孰短原则确定。

  第四十条 采用收益法评估体育无形资产,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具体情况和收益预测具体方法的需要,恰当选择评估对象的收益口径。

  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一般采用税前收益,具体收益指标主要包括收入、利润和现金流量等。

  第四十一条 采用收益法评估体育无形资产,应当考虑与评估对象相关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技术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合理确定折现率,并与收益口径保持一致。

  估算体育无形资产折现率,可以采用风险累加、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途径等方式。

  第四十二条 采用市场法评估体育无形资产,应当根据所获取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的相似程度、交易案例相关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等因素,恰当选择可比交易案例。

  第四十三条 采用市场法评估体育无形资产,可以根据各类评估对象的特点,分析判断交易价格修正法和价值比率修正法的适用性。

  采用价值比率修正法评估体育无形资产,价值比率通常表现为交易价格或者价值与财务指标或者非财务指标之比。

  第四十四条 采用市场法评估体育无形资产,应当分析评估对象与可比交易案例在交易时间、交易背景、交易标的及其相关体育产品的法律特征、经济特征和技术特征等方面的差异,并考虑该差异因素对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

  (一) 对与体育赛事相关的无形资产,个体特征差异因素主要包括赛事知名度与影响力、赛事盈利能力和赛事组织管理水平等。

  (二) 对与体育专业人员相关的无形资产,个体特征差异因素主要包括体育专业人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专业技术水平与竞技状态、年龄与服役期限等。

  第四十五条 采用成本法评估体育无形资产,应当分析无形资产投入成本与价值的相关程度,恰当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

  第四十六条 采用成本法评估体育无形资产,应当结合评估对象和范围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税费及利润。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结合形成无形资产所需的人员、材料、设备、场地等投入要素,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重置成本。

  第四十七条 采用成本法评估体育无形资产,应当综合分析评估对象的价值变化规律,在量化分析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贬值。

  第四十八条 对同一无形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的各种测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第六章 披露要求

  第四十九条 执行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五十条体育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反映体育无形资产特点,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一) 体育无形资产的类型、构成等基本内容及其法律、经济和技术特征;

  (二) 体育无形资产权利人和使用人的基本情况;

  (三) 体育无形资产相关产业发展现状和前景;

  (四) 体育无形资产开发利用条件、实施状况和未来发展规划;

  (五) 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及价值影响因素;

  (六) 体育无形资产评估依据;

  (七) 体育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及重要参数的测算过程;

  (八) 体育无形资产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九) 体育无形资产评估结论及分析;

  (十) 其他对体育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使用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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