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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筹划公司 中央法规2022年期货公司财务处理实施细则

期货公司财务处理实施细则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财务处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期货公司财务处理和信息报送要求,适应期货行业业务发展和监管需要,提升期货公司财务信息报送、披露质量,协会制定了《期货公司财务处理实施细则》。经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为保持年度会计核算的统一性,该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期货公司财务处理实施细则》.pdf

  附件2:《期货公司财务处理实施细则》起草说明.pdf

期货公司财务处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适应期货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升期货公司财务信息报送、披露质量,中国期货业协会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期货公司财务处理实施细则》。请期货公司在相关财务处理和信息报送过程中遵照执行。

  一、主要会计科目

资产类 负债类 损益类
期货保证金存款 应付货币保证金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应收货币保证金 应付质押保证金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应收质押保证金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期货风险准备支出-提取期货风险准备金、期货风险损失弥补支出
结算备付金 期货风险准备金 业务及管理费—会员费、席位使用费、居间人费用、IB介绍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投资者教育经费等
应收结算担保金 应付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应收风险损失款 代理买卖证券款  
应收手续费及佣金    
期货会员资格投资    
  所有者权益类  
  一般风险准备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期货保证金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收到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收到非结算会员缴存的货币保证金以及期货公司存入期货保证金账户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开户银行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期货保证金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货公司收到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收到非结算会员缴存的货币保证金时,按缴存的货币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

  期货公司向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向非结算会员划出货币保证金时,按划出的货币保证金金额,借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货公司向期货保证金账户存入资金时,按存入的资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期货公司从期货保证金账户划回资金时,按划回的资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货公司计提银行存款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实际收到期货保证金存款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货公司收到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收到非结算会员缴存的货币保证金金额,以及存入期货保证金账户的款项账面价值。

  应收货币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向期货结算机构(指期货结算机构或分级结算制度下的特别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下同)划出的货币保证金,以及期货、期权业务盈亏、利息收入形成的货币保证金。

  二、本科目可按不同期货结算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货币保证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货公司向期货结算机构划出货币保证金时,按划出的货币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存款”科目。期货公司从期货结算机构划回货币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期货公司向期货结算机构划出外币保证金时,按照一定汇率乘以规定折扣率计算的可用额度,借记本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存款”科目,差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划回外币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当汇率变动时,可按照汇率折算差额于每日或月末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当外币升值时,按照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存款”科目;当外币贬值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期货公司计提存放在期货结算机构的货币保证金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期货结算机构划回的货币保证金利息时,按划回的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客户或非结算会员期货、期权合约实现盈利时,期货公司按结算单据列明的当期盈利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

  客户或非结算会员期货、期权合约发生亏损时,期货公司按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单据列明的当期亏损金额,借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货公司代理买方客户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按支付的交割货款金额(商品期货实物交割的金额含增值税额,下同),借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货公司代理卖方客户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按收到的交割货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

  (五)期货公司向期货结算机构支付代收的手续费时,按划转的手续费金额,借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期货公司向期货结算机构交纳杂项费用时,按支付的有关费用金额,借记“业务及管理费”“应交税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货公司从期货结算机构尚未收回的货币保证金金额。

  应收质押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代客户或非结算会员向期货结算机构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时形成的可用于期货、期权交易的保证金。

  二、本科目可按期货结算机构或实行分级结算制度下的特别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质押保证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全员结算制度下,期货公司代客户向期货结算机构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的,应当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客户委托期货公司向期货结算机构提交有价证券办 理充抵保证金业务时,期货公司按期货结算机构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

  2.有价证券价值发生增减变化,期货结算机构相应调整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时,期货公司按调整增加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按调整减少数,借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期货结算机构将有价证券退还给客户时,期货公司按期货结算机构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4.客户到期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期货结算机构处置有价证券时,期货公司按期货结算机构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处置有价证券所得款项金额,借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科目,贷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

  (二)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代客户直接向期货结算机构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的,会计处理参照前述(一)的规定。

  非结算会员代客户向期货结算机构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1.非结算会员代客户通过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向期货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时,非结算会员按期货结算机构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贷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

  全面结算会员按期货结算机构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期货结算机构),贷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

  2.有价证券价值发生增减变化,期货结算机构相应调整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时,非结算会员按调整增加数,借记本科目(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贷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按调整减少数,借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

  3.期货结算机构将有价证券退还给客户时,非结算会员按期货结算机构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

  全面结算会员按期货结算机构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应付质押保证金(非结算会员)”科目,贷记本科目(期货结算机构)。

  4.客户到期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期货结算机构处置有价证券时,非结算会员按期货结算机构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按处置有价证券所得款项金额,借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科目,贷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

  全面结算会员按期货结算机构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货结算机构)。按处置有价证券所得款项金额,借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科目,贷记“应付货币保证金(非结算会员)”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货公司尚未收回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形成的可用于期货、期权交易的保证金。

  结算备付金

  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向客户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结算手续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清算代理机构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结算备付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货公司将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存款”等科目;从清算代理机构划回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接受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上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之和,借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期货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交税费”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接受客户委托,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去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科目。按期货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交税费”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货公司存在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应收结算担保金

  一、本科目核算分级结算制度下结算会员(包括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下同)按照规定向期货和证券结算机构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二、本科目可按不同期货和证券结算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结算担保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结算会员向期货和证券结算机构划出结算担保金时,按划出的结算担保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划回结算担保金时,按划回的结算担保金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结算会员计提结算担保金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期货和证券结算机构宣告或划回结算担保金利息时,按宣告或划回的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二)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被期货和证券结算机构动用充抵其他违约会员的风险时,结算会员按期货和证券结算机构分摊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本科目;结算会员应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有关金融工具信用减值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资产负债表日将该债权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时,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科目。

  期货和证券结算机构向违约会员追索成功后,结算会员按收回金额中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冲回相应的减值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被动用的结算担保金最终确定无法收回时,结算会员应按确定无法收回的金额与已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的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结算会员尚未从期货和证券结算机构收回的结算担保金额。

  应收风险损失款

  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为客户垫付尚未收回的风险损失款。

  二、本科目下设“原值”和“信用减值准备”明细科目,并可按客户(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风险损失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货公司代客户向期货结算机构垫付罚款时,按垫付的罚款金额,借记“应收风险损失款-原值”科目,贷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科目。

  期货公司从客户货币保证金中划回垫付的罚款支出时,按划回的罚款金额,借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贷记“应收风险损失款-原值”科目。

  (二)客户期货、期权业务发生穿仓时,期货公司应首先全额冲销客户的保证金,按冲销的保证金金额,借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贷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科目;按期货公司代为垫付的款项金额, 借记“应收风险损失款-原值”科目,贷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等科目。

  (三)期货公司应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有关金融工具信用减值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应收风险损失款的可收回金额并确认相应的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时,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应收风险损失款-信用减值准备”科目。

  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回垫付的风险损失款时,按收回垫付的风险损失款金额,借记“期货保证金存款”科目,贷记“应收风险损失款-原值”科目;同时冲回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借记“应收风险损失款-信用减值准备”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期货公司按规定核销难以收回垫付的风险损失款时,按核销的风险损失款金额,借记“期货风险准备金”科目,贷记“应收风险损失款-原值”科目;同时结转信用减值准备,借记“应收风险损失款-信用减值准备”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当期货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风险损失时,借记“期货风险准备支出-期货风险损失弥补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货公司为客户垫付的风险损失款的可收回金额。

  应收手续费及佣金

  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应收未收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

  二、本科目可按手续费及佣金收取对象类别或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货公司确认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的当期,按应收未收的手续费及佣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应交税费”科目。

  (二)收到应收未收的手续费及佣金时,按收到的手续费及佣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货公司应收未收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款项。

  期货会员资格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为取得会员制期货结算机构会员资格以交纳会员资格费形式对期货结算机构的投资。

  二、本科目可按期货结算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期货会员资格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货公司为取得会员制期货结算机构会员资格交纳会员资格费时,按交纳的会员资格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期货公司转让或被取消上述会员资格,按收到的转让款项或期货结算机构实际退还的会员资格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期货公司会员资格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同时将其他综合收益结转至留存收益,贷记或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货公司对会员制期货结算机构的会员资格投资。

  应付货币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收到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收到非结算会员缴存的货币保证金,以及期货、期权业务盈利形成的货币保证金。

  二、本科目可按客户类别或分级结算制度下非结算会员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货币保证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货公司收到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收到非结算会员划入的人民币货币保证金时,按划入的货币保证金金额,借记“期货保证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货公司向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向非结算会员划出货币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期货公司收到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收到非结算会员划入的外币保证金时,按照一定的汇率将外汇资金换算为人民币,借记“期货保证金存款”科目,按照外汇质押折抵后的货币保证金,贷记本科目,差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划出外币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当汇率变动时,可按照汇率折算差额于每日或月末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当外币升值时,按照差额,借记“期货保证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当外币贬值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客户期货、期权合约实现盈利时,期货公司按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单据列明的当期盈利金额,借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客户期货、期权合约发生亏损时,期货公司按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单据列明的当期亏损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科目。

  (三)期货公司代理买方客户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按支付的交割货款金额(商品期货实物交割金额含增值税额,下同),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科目。

  期货公司代理卖方客户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按收到的交割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货公司因错单合约平仓产生的亏损,根据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按应由当事人负担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应由期货公司负担的金额,借记“期货风险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货公司因错单合约平仓实现的盈利,按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五)期货公司向期货结算机构支付代收的仓储费等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科目。

  (六)期货公司向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向非结算会员收取手续费及佣金时,按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应交税费”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期货公司尚未支付的货币保证金金额。

  应付质押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代客户向期货结算机构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时形成的可用于期货、期权交易的保证金。

  二、本科目可按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非结算会员)类别或有价证券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质押保证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全员结算制度下,期货公司代客户向期货结算机构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的,应当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客户委托期货公司向期货结算机构提交有价证券办理充抵保证金业务时,期货公司按期货结算机构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应收质押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2.有价证券价值发生增减变化,期货结算机构相应调整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时,期货公司按调整增加数,借记“应收质押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调整减少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质押保证金”科目。

  3.期货结算机构将有价证券退还给客户时,期货公司按期货结算机构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质押保证金”科目。

  4.客户到期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期货结算机构处置有价证券时,期货公司按期货结算机构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质押保证金”科目;按处置有价证券所得款项金额,借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科目,按垫付的款项金额,借记“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贷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

  (二)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代客户向期货结算机构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的,会计处理参照前述(一)的规定。

  非结算会员代客户向期货结算机构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1.非结算会员代客户通过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向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时,非结算会员按期货结算机构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应收质押保证金(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科目,贷记本科目。

  全面结算会员按期货结算机构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应收质押保证金(期货结算机构)”科目,贷记本科目。

  2.有价证券价值发生增减变化,期货结算机构相应调整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时,非结算会员按调整增加数,借记“应收质押保证金(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调整减少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质押保证金(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科目。

  3.期货结算机构将有价证券退还给客户时,非结算会员按期货结算机构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质押保证金(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科目。

  全面结算会员按期货结算机构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非结算会员),贷记“应收质押保证金(期货结算机构)”科目。

  4.客户到期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期货结算机构处置有价证券时,非结算会员按期货结算机构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质押保证金(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科目;按处置有价证券所得款项金额,借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科目,贷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

  全面结算会员按期货结算机构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质押保证金(期货结算机构)”科目;按处置有价证券所得款项金额,借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科目,贷记“应付货币保证金(非结算会员)”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期货公司代客户向期货结算机构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时形成的可用于期货、期权交易的保证金额。

  代理买卖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标的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期货公司代理客户领取的现金股利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客户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买卖证券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货公司收到客户交来的款项,借记“期货保证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提取存款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接受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上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之和,借记本科目等,贷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接受客户委托,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去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后的余额,借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或相反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存放的代理买卖证券资金。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应付未付居间人、证券公司或客户的手续费及佣金。

  二、本科目可按手续费及佣金支付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手续费及佣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期货公司按照应付未付居间人或证券公司的佣金,借记“业务及管理费-居间人费用”“业务及管理费-IB介绍费”“应交税费”科目,贷记本科目;期货公司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期货公司应付未付的居间人、证券公司或客户的手续费及佣金。

  期货风险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期货风险准备金。

  二、期货风险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货公司按规定以代理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结算机构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期货风险准备金时,按提取的期货风险准备金额,借记“期货风险准备支出-提取期货风险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货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按应由当事人

  负担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应由期货公司负担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向期货结算机构或客户划转的金额,贷记“应收货币保证金”“应付货币保证金”等科目。

  (三)期货公司按规定核销难以收回垫付的风险损失款时,按核销的风险损失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风险损失款-原值”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期货公司提取的尚未使用的期货风险准备金额。

  应付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货公司按规定提取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时,按提取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金额,借记“业务及管理费”“应交税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际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期货公司提取的尚未支付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一般风险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按规定从税后利润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二、一般风险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货公司按规定以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时,按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金额,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货公司动用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时,按弥补亏损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期货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尚未使用的一般风险准备。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经纪业务收入、资产管理业务收入、投资咨询业务收入、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收入、其他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其中,经纪业务收入主要包括期货期权或证券现货的交易手续费收入、代理结算手续费收入、交割手续费收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手续费收入、行权手续费收入、申报费收入等;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主要包括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收入、业绩报酬收入、认/申购费收入、赎回费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货公司向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

  向非结算会员收取手续费时,按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金额,借记“应付货币保证金”“代理买卖证券款”科目,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应交税费”科目;按照应上交交易所的手续费及佣金金额,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结算备付金”科目。

  期货公司按收到的交易所减收手续费,借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科目,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其他应收款”科目;在对期货投资者返还交易所减收手续费时,按照返还金额,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应交税费”科目,贷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

  (二)期货公司计提资产管理业务收入时,按照确认的资产管理业务收入金额,借记“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交税费”科目;实际收到资产管理业务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科目。

  (三)期货公司计提投资咨询业务收入或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收入时,借记“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交税费”科目;实际收到上述业务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经纪业务产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主要包括上交期货、期权和证券现货的交易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

  二、本科目可按支出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期货公司按照应上交交易所的手续费及佣金金额,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结算备付金”科目。

  期货公司按收到的交易所减收手续费,借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科目,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期货风险准备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按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结算机构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以及期货风险准备金不足弥补风险损失时期货公司实际发生的风险损失支出。

  二、本科目下设两个明细科目:“提取期货风险准备金”科目和“期货风险损失弥补支出”科目。

  三、期货风险准备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期货公司按规定提取期货风险准备金时,按提取的期货风险准备金额,借记“期货风险准备支出-提取期货风险准备金”科目,贷记“期货风险准备金”科目。

  期货风险准备金不足弥补风险损失时,期货公司按照实际发生的风险损失支出,借记“期货风险准备支出-期货风险损失弥补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业务及管理费-居间人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为获取居间人提供的期货经纪居间服务而支付的居间人固定报酬及业绩报酬。

  二、本科目可按居间人费用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业务及管理费-居间人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期货公司计提发生的居间人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手续费及佣金”科目;实际支付居间人费用时,借记“应付手续费及佣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业务及管理费-投资者教育经费

  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为投资者教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会议费、宣传费、印刷费、差旅费等。

  二、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业务及管理费-投资者教育经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期货公司发生投资者教育相关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期货公司财务处理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期货公司财务处理和信息报送要求,适应期货行业业务发展和监管需要,提升期货公司财务信息报送、披露质量,中国期货业协会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后,起草了《期货公司财务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07年6月18日,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布实施了《期货公司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在规范期货公司会计核算、提高期货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期货行业快速稳定发展,业务模式日趋丰富,财务信息报送披露要求不断提高。为进一步适应期货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升期货公司财务信息报送、披露质量,协会以《指引》为框架,调整相关会计科目和财务处理要求,形成本《细则》。

  二、对调整科目的说明

《细则》主要会计科目调整对照表

科目
类别

《指引》科目

《细则》科目


资产类
—— 新增“结算备付金”
应收风险损失

应收风险损失款-原值/信用减值准备
  应收佣金 应收手续费及佣金


负债类
应付佣金 删除此科目
应付手续费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 新增“代理买卖证券款”








损益类
手续费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新增“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佣金收入 删除此科目
佣金支出 删除此科目
提取期货风险
准备金
期货风险准备支出-提取期货风险准备
金、期货风险损失弥补支出


——
新增“业务及管理费-居间人费
用”“业务及管理费-投资者教育经
费”


  (一)新增“结算备付金”和“代理买卖证券款”科目

  因股票期权交易产生了相应股票现货备兑开仓及行权交易,借鉴证券公司科目设置原则,新增“结算备付金”科目,用以核算期货公司因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而为客户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新增“代理买卖证券款”科目,用以核算期货公司代理客户买卖现券收到的款项以及代客户领取的现金红利及利息。

  (二)修订“佣金收入”相关科目

  目前,期货公司向客户提供期货经纪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是作为“手续费收入”还是作为“佣金收入”进行核算,并无严格划分标准。实践中期货公司大多通过“手续费收入”进行核算,导致《指引》中“佣金收入”等科目没有实际会计核算内容。

  本《细则》参照证券公司科目设置原则,将“应收佣金”科目修改为“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科目,将“应付手续费”科目修改为“应付手续费及佣金”科目。鉴于“应付佣金”“佣金收入”“佣金支出”科目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没有明确的核算内容,故不再设置上述科目。相应将“手续费收入”科目修改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可按经纪业务收入、资产管理业务收入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新增“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

  2016年5月“营改增”后,为客观反映每个交易环节产生的增值额,将上交交易所手续费确认为手续费支出(按照应上交交易所的手续费金额与交易所减收手续费金额的差额计算)。因此,根据需要增设“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

  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经纪业务产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主要包括上交期货、期权和证券现货的交易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将“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照发生额在“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项目中予以列示。

  (四)调整“提取期货风险准备金”科目

  目前《指引》中,对于期货公司发生的风险损失,期货风险准备金不足弥补的,计入“业务及管理费”。这种处理方式与科目实质不符,且无法体现当期风险状况。本次《细则》将“提取期货风险准备金”科目调整为“期货风险准备支出”,同时下设“提取期货风险准备金”和“期货风险损失弥补支出”两个二级科目。其中“期货风险损失弥补支出”即体现期货风险准备金不足弥补时,期货公司实际发生的风险损失支出。

  (五)新增“业务及管理费-居间人费用、投资者教育经费”

  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下增设“居间人费用”明细科目,记录期货公司支付给居间人的固定报酬及业绩报酬,以配合监管部门对居间人管理的新要求。

  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下增设“投资者教育经费”明细科目,以集中反映期货公司用于投资者教育的各项费用。

  二、关于目前期货公司有关业务财务处理的专项说明

  (一)关于涉及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处理

  “营改增”后,对于期货公司营业收入的确认、增值税的计提等相关会计核算,遵照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要求办理,本《细则》中不作特别要求。

  (二)关于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期货公司相关业务会计科目设置的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规定,期货公司现行业务涉及的会计科目有所增加,如“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持有待售资产”“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信用减值损失”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

  金融资产的“信用减值准备”明细等科目。考虑到上述科目属于金融企业常设科目,非期货行业独有,建议按照相应的会计准则进行核算,本《细则》中不再进行专项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期货保证金存款”“应收货币保证金”“结算备付金”“应收结算担保金”“应付货币保证金”等科目的计量属性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理应在相应科目下设置“应计利息”二级科目。考虑到实践中此种核算方式的操作复杂性,以及某些期货公司会计系统受股东集团限制等因素,对于是否设置“应计利息”二级科目,本《细则》不做强制要求。期货公司可仍然以“应收利息”科目核算上述科目的应计利息,并设置相应辅助核算或明细核算,在财务报表中将各类应计利息分别计入相应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下。

  (三)对涉及期权等新增业务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随着股票期权和商品期货期权等新品种陆续推出,期货公司收到的客户资金不仅用于期货交易,也用于期权交易和证券现货交易。鉴于保证金封闭圈管理制度发挥的重要作用,仍然使用“期货保证金存款”科目核算期货公司收到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收到非结算会员缴存的货币保证金及期货公司存入期货账户的款项。

  (四)关于交易所减收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目前,期货交易所按照期货公司上交手续费抵减手续费减收后的手续费收入净额向期货公司开具发票。为了匹配交易所发票金额,同时考虑到行业内多数期货公司的核算习惯,本《细则》将交易所减收手续费记为一项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减少,即以上交交易所手续费与减收手续费的差额确认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对于期货公司以减收形式收到的“保险+期货”业务收入,由于其性质为交易所针对“保险+期货”项目给予期货公司的专项资金支持,与经纪业务等无关,也非交易产生的减收手续费。因此,将其单独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相应保险费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在报表列示时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项目。

  (五)关于居间人业务支出及中间介绍业务支出的会计处理

  根据现行居间人管理要求,居间人费用为期货公司为获取居间服务而支付给居间人的固定报酬及业绩报酬。同理,期货公司支付给证券公司的中间介绍业务(IB)支出,也属于佣金报酬。

  考虑到上述两项支出的实质为期货公司的展业成本,本《细则》按照行业内多数期货公司核算习惯,维持《指引》现行核算方式,以减少对期货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指标的评价和排名影响,即:仍在“业务及管理费-居间人费用或IB介绍费”科目中进行核算,并且报表列示中计入业务及管理费。同时,对应的负债端科目为“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六)关于客户质押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为准确反映客户仓单质押业务规模和客户保证金总体规模,保持该项业务的稳定性,同时考虑到行业实际情况,本次对涉及到“应收质押保证金”“应付质押保证金”的会计科目未做调整。

  (七)关于期货风险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依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 号,以下简称44号文)第三十四条,“期货经纪机构可按代理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交易损失准备金,计入营业费用”,目前期货公司对“提取期货风险准备金”的会计处理仍旧为期货风险准备金计提计入当年费用,应付期货风险准备金形成负债余额。

  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对费用和负债的定义,期货风险准备金系“准备金”概念,从性质上不应作为费用和负债,而应作为一项储备,从税后利润中计提,这与44号文存在差异。考虑到期货风险准备金是为防范期货保证金交易特殊风险而设计,其本质作用不同于证券公司根据税后利润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金。如果依据基本准则作为一项储备从税后利润中计提,将导致当期亏损的期货公司无法计提风险准备金,不利于期货公司防范期货交易风险。同时,考虑到期货风险准备金作为储备后无法抵税所带来的问题和会计核算的连续性,本《细则》维持现行会计处理,将风险准备金仍记为负债。

  (八)关于应收结算担保金的会计处理

  任何一家期货公司会员出现结算违约,交易所均需动用结算担保金以确保交易结算继续执行,这相当于其他期货公司会员共同垫付了该交易结算的资金缺口。期货公司在按交

  易所分摊的金额确认其他应收款时,形成了一项对于已违约期货公司的债权。根据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第五十七条,期货公司在分担前述违约风险损失时,应将对应的其他应收款视为一项已发生的信用减值债权进行初始确认,且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该债权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债权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九)关于应收风险损失款的会计处理

  44号文第三十四条规定:“实行交易损失准备金制度之后,期货经纪机构不再计提坏账准备金”。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应使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主动定期评估信用风险状况,并将信用风险变动情况体现到财务报表中,以为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及风险披露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目前,期货公司仍按44号文的规定,计提期货风险准备金后,不再对应收客户的垫付风险损失款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公司无法将相应信用风险变动按新会计准则要求及时准确地体现在财务报表中。为适应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新要求,加强期货公司对于客户信用风险的定期评估及管理,本《细则》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要求期货公司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评估应收风险损失款的可收回金额并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十)关于期货会员资格投资的报表列示

  期货会员资格投资从性质来讲,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放入报表中金融投资下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进行列示。

  三、本《细则》执行时间及上年同期数据列示说明

  为保持年度会计核算的统一性,同时避免年中适用新规引起的追溯调整,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月开始执行。

  考虑到本次细则制定非会计政策变更,且对净利润、净资产等重要财务指标影响较小,2023年财务报表中上年同期数据或期初数据不需要按照本《细则》进行转换,仍然与上年报表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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