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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筹划公司 中央法规2022年财办资[2022]11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财办资[2022]11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办公厅 应急部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财办资〔2022〕11号           2022-6-13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财政部会同应急部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研究起草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7月1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中“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gk.mof.gov.cn)提出意见。

  2.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官网中“互动-征求意见”(网址:http://www.mem.gov.cn/hd/zqyj)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资产管理司(邮编:100820)或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部规划财务司(邮编:10005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意见”。

  反馈意见时,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请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单位和个人信息仅用于汇总、整理、沟通修改意见,不对外公开。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办公厅 应急部办公厅

2022年6月13日

  目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情况的说明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和有色金属、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安全费用定义及管理原则】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行业属性内涵】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石油天然气开采是指采油、采气(包括常规天然气和页岩气、煤层气<地面开采>等)、地下储气库注采、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以及列入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水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以铁路列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过驳、仓储(危险品仓储除外);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和有色金属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石油炼化装备、建筑施工机械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等8类企业。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军工危险化学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电力生产是指利用火力、水力、核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以及其他能源,如地热、潮汐能等的发电活动。电力供应是指经营和运行电网从事输电、变电、配电等电能的输送与分配活动。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提取标准】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

  (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

  (三)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四)露天矿吨煤5元。

  多种灾害并存矿井,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规定执行;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规定执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提取标准】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

  (二)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五)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5元。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六)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提取标准】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采油、采气企业依据开采的石油、天然气产量按月提取。石油、天然气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每吨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

  (二)地下储气库企业按照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5%提取;

  (三)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1.7%提取。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标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3.5%;

  (二)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3%;

  (三)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为2.5%;

  (四)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通信工程为2%。

  (五)公路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在编制工程造价时包含并单列安全费用,列入标外管理,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结合工程造价时计取的安全费用,根据实际工程建设前期所需、完工程度进行提取。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及时向总包单位支付安全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及时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提取标准】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5%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对于危险品生产与销售一体化的企业,其销售环节提取安全费用时,以上年实际营业收入扣除内部生产与销售环节之间的互供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月计提。

  第十条【交通运输企业提取标准】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提取标准】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提取标准】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35%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取标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0%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提取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五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军工危险化学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火炸药、推进剂、弹药(含战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导弹发动机、燃气发生器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六条【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提取标准】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电力生产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6%提取;

  6.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二)电力供应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亿元的,按照0.6%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500亿元至1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元至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3%提取。

  第十七条【缓提、少提的条件】企业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在确保安全投入的基础上,安全费用上年末结余达到企业本年度安全费用提取计划,企业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当年安全费用,但是需要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提高标准规则】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以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特别计提依据】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产量)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以上月原煤的实际产量为计提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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