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22]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
汇发[2022]15号 2022-5-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管理外汇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应持续加强服务实体经济汇率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
(一)引导客户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支持企业管理好汇率风险,综合考虑产品类型、客户分类和套期保值需求特征,为客户办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和套期保值需求相一致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降低生产经营不确定性。注意引导客户遵循“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的汇率风险管理原则,聚焦主业、套保避险。
(二)坚持实需原则,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灵活展业。在与客户达成合约前,根据客户拟叙做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的基础交易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灵活运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适合度评估、交易背景调查、业务单据审核、客户声明或确认函等一种或多种方法确认所办业务是否符合实需原则。
(三)持续提升基层机构外汇衍生品服务能力。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加强面向企业的外汇政策传导,提供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套期保值服务,充分响应企业对基层外汇服务的需求。
二、丰富对客户外汇市场产品
(一)对客户外汇市场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已具备对客户期权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自行开展上述新产品业务。
本通知所称普通美式期权,是指期权买方可以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任何一天或到期日前约定的时段行权的标准期权。亚式期权,是指期权结算价或行权价取决于有效期内某一段时间观察值的平均值,分为平均价格期权和平均执行价格期权。
(二)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可根据客户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灵活选择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用于确定结算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对于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项下的损益、期权费,境内客户应以人民币结算,境外客户可以选择人民币或外币结算,但不得将损益、期权费分别按本外币结算。
(三)金融机构基于实需原则为客户办理外币对衍生品业务,反向平仓、差额结算产生的损益,可为客户办理相应的结售汇。金融机构不得协助客户开展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外币对衍生品业务。
(四)金融机构与客户开展近远端人民币金额相同、外币金额不同的人民币外汇掉期产生的外汇敞口,可以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三、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升外汇市场服务水平
(一)银行间外汇市场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应做好技术支持和市场服务。
(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需求扩大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的币种覆盖范围,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需求拓展人民币外汇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期限和币种覆盖范围。
(三)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完善银企服务平台,实现企业电子化多银行询价、交易和全流程管理,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便利企业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
四、扩大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范围
具备资格银行可向合作银行提供相应产品资格的人民币对外汇合作衍生品业务服务,包括合作远期结售汇、合作外汇掉期、合作货币掉期。符合《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见附件)要求的合作银行可按规定开展合作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
前款所称具备资格银行指具备相应衍生产品资格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包括尝试做市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指境内不具备经营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五、支持银行自身外汇风险管理
(一)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符合下列情形的,银行可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资料后办理,但应提前20日书面告知所在地外汇局分局:
1.符合《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要求,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政策性注资情形除外。
2.外资银行因法人化改制或发展人民币业务需要将外汇资本金结汇。
(二)银行因政策性注资背景产生的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仍按照《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办理。
(三)银行在境内办理以人民币计价的即期贵金属(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铂金)买卖业务,以及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从事的黄金和白银现货延期交收业务,在境外市场平盘贵金属交易敞口而形成的外汇敞口,可自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交易平盘。
(四)银行自身项下的黄金进口、利润、资本金(营运资金,不含政策性注资)、直接投资等形成的外汇敞口,可按照实需原则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进行套期保值,并应自行留存有关真实性或支持性材料。银行自身项下衍生品交易视同对客衍生品交易纳入银行结售汇统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附件
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
一、合作银行总行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并已开办2年(含)以上。
(二)上年度外汇资产季平均余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含)以上。
(三)近2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等级为B级(含)以上。
(四)具有完善的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五)申请合作掉期业务,应取得合作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2年以上,且合作远期结售汇业务规模在最近2年均达到即期结售汇业务规模的5%。
二、合作银行总行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报告,简要说明满足各项申请条件情况,并包括企业客户培育情况、业务计划等。
(二)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
(三)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范本中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总行上年度外汇资产季度余额情况。
所在地外汇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银行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准予许可通知书》(见附表1)。
三、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作银行总行已获准合作办理相关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
(二)参照合作银行总行申请条件的(一)、(三)、
(四)
四、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在取得上级有权机构的授权后,持授权文件和本级机构业务筹办说明(包括相关管理制度、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等),提前20日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并确认收到后即可开办业务。
五、合作银行与具备资格银行应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合作外汇衍生品业务:
(一)合作银行、具备资格银行和客户需签订三方
(二)合作银行应按照实需原则和风险中性原则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负责对客户办理外汇衍生品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设置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并逐笔同具备资格银行平盘,合作银行不得因此而持有外汇敞口或开展自营交易。
(三)具备资格银行应将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视为代客结售汇业务,纳入本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和管理,并按银行结售汇统计等要求向外汇局报送统计报表。合作银行应配合具备资格银行履行有关统计业务。
(四)合作银行总行新增、变更、终止合作对象,应提前20日书面告知所在地外汇分局,分支机构告知所在地外汇局。原则上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不允许跨省经营。
(五)合作银行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统计表》(见附表2);外汇分局应于每年年初10个工作日内填报截至上年末《辖内机构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情况一览表》
(见附表3)。
六、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由所在地外汇局分别纳入对具备资格银行和合作银行的年度评估。
(一)合作银行在经营结售汇业务中如发生年度评
估结果为B-级(含)以下的,应自行暂停其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原有业务可持续到期。下一年度评估结果为B级(含)以上的,自动恢复其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
(二)具备资格银行不具备做市商和相应产品尝试做市机构资格的,应主动与合作银行终止合作办理相应的外汇衍生品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准予许可通知书
编号:
申请机构 | |
审核意见 | 准予许可,自准予许可通知书下达之日起 可以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 你行合作办理远期/掉期业务,应遵照《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汇发[2022]1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外汇管理部) (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
|
部门:国际收支处 电话: | |
备注:准予许可通知书一式两份,分送申请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 分局(外汇管理部)内部留存。 |
具备资格银行: 合作银行: 单位:万美元 | ||||
类别 | 项目 | 笔数 | 金额 | |
远期结汇 | 本月签约额 | |||
本月末累计未到期额 | ||||
远期售汇 | 本月签约额 | |||
本月末累计未到期额 | ||||
外汇掉期 | 结汇对售汇 | 本月签约额 | ||
本月末累计未到期额 | ||||
售汇对结汇 | 本月签约额 | |||
本月末累计未到期额 | ||||
货币掉期 | 结汇对售汇 | 本月签约额 | ||
本月末累计未到期额 | ||||
售汇对结汇 | 本月签约额 | |||
本月末累计未到期额 |
制表: 复核: 制表日期:
注:本表参考《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相关要求填报。
辖内机构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情况一览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序号 | 合作 银行 | 合作 类型 | 具备资 格银行 | 合作 | 时间 | 备注 |
起始 | 终止 | |||||
1 | ||||||
2 | ||||||
3 | ||||||
制表: 复核: 制表日期:
注:1.合作类型:合作远期、合作掉期。
合作起始时间:报表期内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准予许可时间或 新增、变更合作银行的报备时间。
合作终止时间:报表期内终止合作关系的时间,如报表期内合作关系 仍然存续此项不需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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