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805号(政治法律类161号)提案答复的函
商务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805号(政治法律类161号)提案答复的函
你们提出的《关于强化自贸区建设法治保障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贸促会等部门,现答复如下: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自贸试验区是我国自主在境内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主要目的是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金融开放创新、政府职能转变等领域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一直以来,商务部作为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始终坚持“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在推动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落实过程中,会同有关地方及部门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报请国务院在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5批共129项涉及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有关内容,确保相关改革开放举措有法可依、于法有据。
一、关于梳理自贸试验区现有立法
(一)关于将我国根据相关国际谈判协议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转化为国内法规。我国已签署的自贸协定在市场准入和规则等领域的部分内容涉及修改国内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协定生效前,经履行国内程序,相关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工作均已完成,协定生效后,所有条款规则在我国关税领土范围内(包括各自贸试验区)普遍统一适用。在地方立法层面,截至目前,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湖北、重庆、四川、山东、河北、广西等12个自贸试验区出台了自贸试验区条例,这些条例均依据各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由所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符合世贸规则及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为地方大胆探索、积极创新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关于根据国际惯例进行制度引进、制度创新和兼顾国际规则。自贸试验区坚持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率先推出了全国第一张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上线了全国第一个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在加快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方面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商务部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标国际先进规则,深化制度创新,不断完善自贸试验区政策和制度体系,推动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确定《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基本框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表示,将对提案中提出的确定《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基本框架的必要性进行研究论证,在实际工作中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继续关注自贸试验区的立法需求并深入研究,依法推进自贸试验区的法治保障工作。
三、关于授权地方加快立法创新
(一)关于新实施的《外商投资法》赋予地方立法权特殊政策。《外商投资法》第十八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19条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商务部支持各地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文件等,在费用减免、用地指标保障、公共服务提供等领域,加强外商投资促进,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二)关于自贸试验区改革涉及国家事权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表示,根据立法法第13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全面深化改革事项作出多个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2013年和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广东、福建、天津四个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为自贸试验区推进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革提供法治保障;201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对外贸易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海关法、种子法的有关规定;202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土地管理法、种子法、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对自贸试验区建设和管理涉及修改法律的,一般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地方提出具体需求,并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相关法律的议案,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一定期限内调整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四、关于建设东北亚海洋仲裁中心等
(一)关于仲裁中心建设。司法部表示,将支持培育具有全国乃至全球影响力的仲裁中心列入“中国仲裁2022”方案,正在组织研究仲裁中心建设的规划布局及相关支持政策。贸促会表示,其所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在济南等地设立了11个分会,在15个自贸试验区所在地设立了17个办事处,为区内市场主体提供优质的国际化仲裁服务。其所属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仲委)在舟山设立了(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中心和计量争议仲裁中心,为区内企业提供海事仲裁、行业金融等领域的专业化、国际化争议解决服务。下一步,海仲委将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在山东自贸试验区内积极布局,推进筹备建立海仲委青岛仲裁中心,服务区内企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关于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开展业务。2019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规定,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业务。目前,司法部已批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在上海设立业务机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境外知名仲裁机构也在酝酿申请中。
(三)关于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仲裁专业化平台。司法部鼓励支持仲裁机构(尤其是自贸试验区内的仲裁机构)深化与行业协会的协作,结合行业特点,研究建立专业仲裁工作平台,培养专业仲裁人员,制定专业仲裁规范,促进仲裁的专业化发展。贸促会所属仲裁机构将积极参与自贸试验区一体化综合仲裁法律服务平台,发挥优势,主动作为,提供优质服务。
(四)关于引入仲裁员。司法部支持仲裁机构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鼓励仲裁机构根据需要聘任通晓国际仲裁规则、熟悉自贸试验区政策、善于处理涉外经济贸易事务的人员担任仲裁员,逐步建立分类别、适应多层次需求的仲裁员队伍。
商务部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法治保障,支持自贸试验区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展改革创新实践和探索,为推动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作出更大贡献。
感谢你们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商务部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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