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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2020年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2020-0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结合北京市发布的京人社劳字〔2020〕11号等文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休假安排、工资支付等做出明确规定:

  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等规定。

  关键信息: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治疗或隔离期间:

  1、工资标准参照北京支付规定。

  2、劳动合同到期的,不能终止,应顺延到医疗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通知原文: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说明:与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治疗或者隔离期间的工资,不应按照病假或医疗期工资支付,应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如果治疗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企业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隔离期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结束。

  北京规定:因肺炎患病停止工作的,享受医疗期,按照不最低于最低工资的80%支付。因与新型冠状病毒患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的工资,按照原工资待遇支付。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困难企业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等规定

  关键信息: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和员工协商一致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或者按照待岗方式处理。

  通知原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说明:因疫情影响的企业,导致经营困难的,可以与员工通过协商一致调整薪酬、轮岗轮休、调整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如果停产的第一个月按照原工资支付,进入待岗期,企业发放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市规定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申领稳岗补贴。

  北京规定: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三、因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规定

  关键信息:因疫情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暂时中止,或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通知原文: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说明: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为新型冠状病毒患病或被隔离的,可以中止仲裁时效或适当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因疫情不能返回工作地区的规定(北京规定)

  关键信息:因疫情不能返工的,优先安排年假,长时间未返工的,按照待岗处理。因执行工作任务员工,未返工期间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

  通知原文:京人社劳字〔2020〕11号,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说明: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工作的员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休年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如果长时间未能返京工作的,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待岗,按照待岗工资标准支付。执行工作任务的员工,因疫情未能返工期间的工资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

  五、因履行工作受感染的医护与其他工作人员的保障措施

  关键信息:医护人员与其他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受感染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通知原文: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说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符合此规定。

  注意:有任何新的通知与调整,请您及时关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地方人社部门等网站。众志成城,抗击肺炎!

  本文引用文件: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来源:庚鑫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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