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流函[1998]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流函[1998]43号 1998-12-28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2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做好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落实好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以下简称年审办法)现将几个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年审办法第五条第五款改为:
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180万元以下,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除外。
二、对上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工业100万元、商业180万元)以及年审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三、根据各地一般纳税人规模情况,总局统一印制了部分1999年年审合格标识并免费下发各地(分配数量见附表),各地在年审工作中不得向纳税人收取标识印制费。各地如需要追加印制标识的,请于1999年1月20日以前将追加数量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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