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8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841号 1998-12-30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核准部分险种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浙财税政[1998]18号、浙国税流[1998]185号、浙地税一[1998]6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省保险系统开办的以下险种予以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一、普通人寿险
(一)平安福寿险A款
(二)平安福寿险B款
(三)平安福寿险c款
(四)少儿终身幸福平安险
(五)团体平安保险
(六)爱子女后备金保险
(七)小福星终身保险
(八)幸福人生递增型终身寿险
二、养老年金保险
(一)养老金保险甲款
(二)养老金保险乙款
(三)养老平安保险
(四)独生子女(两女结扎户)父母
及计生干部养老金保险
(五)独生子女夫妇养老金保险
(六)独生子女及父母养老金保险
(七)二女户父母养老金保险
(八)女儿户父母养老金保险
(九)儿童三金保险
(十)乡镇企业职工养老金及养老金统筹保险
三、健康(医疗)保险
(一)养老金附加终身保险
(二)师生平安保险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三)师生平安保险及少年儿童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四)职工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五)附加住院医疗补贴保险
(六)长期人身险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七)长期人身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八)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九)孕期平安保险
(十)医疗保险
(十一)团体住院安心保费型、还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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