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771号 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71号 1998-12-25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市西岗区金属物资中心被法院裁决以房屋抵顶债务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大地税函[1998]4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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