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字[1998]115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411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411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115号 1998-05-19
庄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北京生产的低档次国情车免征消费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本着“统一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1994年我国对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确立了以增值税、消费税为主体的双层次调节的流转税体系。选择包括小汽车在内的11种商品征收消费税,对于引导居民消费,调节产业结构,增加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对越野车征收消费税,全国是统一执行的,征收消费税不应成为影响北京产越野车市场占有率的主要因素。因此,为了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避免引起企业间的相互攀比,我们不宜对某个地区、某个行业甚至某个产品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不宜为了提高北京产越野车的市场占有率而单独减免北京产轻型越野车的消费税。对于北京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越野车生产和销售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当立足自身,面向市场,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而不应再依赖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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