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字[1998]61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909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909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61号 1998-05-19
陈智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烟草消费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建国以来,我国的烟草工业发展迅速,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一烟草生产大国。
庞大的烟草工业以及与其相关的销售、运输和广告等商业活动,为劳动者创造了广泛的就业机会,也为国家提供了丰厚的税利。但由于吸烟对健康危害较大,因此,在加大禁烟宣传的同时,通过增加消费税实现对烟草消费的调节是正确的。
但考虑到:
1、烟草行业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体制不顺、结构分散、管理落后、专卖混乱等突出问题,据财政部1997年的决算资料统计,烟草行业利润90%以上集中在玉溪、上海等少数几户企业,大部分企业仍是微利或亏损。
2、我国对烟草产品消费税一直体现着“寓禁于征”的原则,由于现行烟草消费税是从价税,烟草生产企业普遍存在利用转移利润、转移费用、增大抵扣等方式逃避纳税的问题,结果弱化了消费税的调节力度。
3、烟草是税利大户,如果进一步提高烟草的消费税税率,在现行的分税制财税体制下,势必会重新激发地方政府对烟草行业的“青睐”,这与当前我国烟草行业的改革方向相背离。因此,考虑到增加消费税“需要与可能”的矛盾,我们认为:在烟划行业改革和调整的关键时期,提高烟草消费税税率有一定的难度,当前应首先通过适当提高卷烟产品计税价格的办法解决烟草企业避税问题,强化税上管力度,减少税收流失。
随着我国烟草行业政企关系的理顺,管理水平的提高,经济效益的改善以及现行分税制财税体制的规范,在今后的税制改革过程中,我们将考虑您的建议。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6855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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