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iso体系认证
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8年财税字[1998]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8]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8]6号      1998-02-13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经营旧货,不论采取买断经营方式或寄售经营方式,均暂按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减半征收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

  二、经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凭内贸部颁发的《全国旧货调剂试点单位证书》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享受上述政策。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销售的旧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也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对未列入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旧货,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五、对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旧货,仍按现行增值税征收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
版权声明

本网站法规等文章来源均来自互联网,如发现法规错误欢迎指证,本站一定严肃对待,第一时间做出修改。谢谢大家

本文链接:http://shuijihua.com/1998fagui/5817.html
重庆代理记账公司

重庆公司注册_重庆税务筹划公司_重庆代理记账公司_重庆iso体系认证_重庆法律咨询_渝企惠

http://shuijihua.com/

|

Powered By 重庆税筹公司 税计划

免费预约专人一对一服务

代理记账/工商注册/税务筹划/企业实缴/知识产权等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