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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8年国办发明电[1998]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8]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8]2号      1998-02-16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城市商业银行的组建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城市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城市商业银行组建范围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其公共积累在冲销呆帐坏帐后,如余额为正数,要提足公益金、呆帐准备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职工退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建立和提取风险准备金,与国家减免税形成的公共积累一并转到新组建的城市商业银行;如余额为负数,应相应冲减原投资者股金。

  二、上述提留以外的资本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其他公共积累是原投资者的权益,应量化给原投资者。对于量化给原投资者的收益,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三、各地要加强对组建城市商业银行的领导和监督,对将国家减免税形成的公共积累、法定盈余公积金等量化给原投资者的做法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各地在组建城市商业银行时,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城市信用合作社会公共积累的归属工作。在组建县(市)商业银行(原称农村合作银行)过程中,以及对城乡信用合作社按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造时,对信用合作社公共积累归属问题的处理,亦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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